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效率,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公安局就执行工作协作机制相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市中级法院与全市16家部委办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协调配合深入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意见》(连中法〔2016〕84号)精神,加大各级全市公安机关协助、配合人民法院丰富执行措施,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效率。 第二条 公安机关建立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户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出入境情况、电子照片等信息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落实专人负责,一般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查询函后10日内回复人民法院。通过全省政法协同平台,逐步实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户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出入境情况、电子照片等信息的网络查询。 第三条 公安机关协助查找人民法院决定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被执行人。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发送的拘留决定书、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名单等法律文书后,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拘留的被执行人并核对身份信息后,立即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2小时之内作出处置措施。 第四条 对人民法院送交司法拘留(含异地拘留)的人员,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收拘条件应当依法做到应收尽收。 第五条 人民法院确实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扣押被执行人车辆的,可向同级公安机关出具协助查扣车辆函(注明法院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执行裁定书、协助查扣车辆清单,公安机关可协助查扣。公安机关查知车辆停放位置后,及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指派充足警力到现场扣押车辆,并尽快依法送达扣押文书。公安机关发现车辆正在运行中的,应立即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接到信息后应立即指派人员赶到现场,必要时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调度力量赶到现场。 需要撤销对车辆的协助追查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出现撤销追查情形的当日向公安机关发送通知书。 第六条 严格贯彻落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对于法院移送的涉嫌拒执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签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受理的决定,立案侦查终结后,认为不构成拒执罪的,应向移送法院出具书面说明,并于不予立案决定或者案件撤销之日起3日内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至移送法院执行局。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遭遇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公安机关应迅速安排出警,对阻碍执行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依法查处。 第八条 本《规定》的协作机制,在全市政法专网建成后,并入全市政法专网,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通过网络共享信息。 第九条 公安机关依据本《规定》,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委托法院承担。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法院按年度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向受托公安机关支付。 第十条 为保证执行协作工作有序开展,成立执行协作工作协调小组,成员为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市公安局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负责协作工作的具体事项。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6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