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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联动化解工作机制的意见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21-01-04 20:34:53   阅读:

“房子”问题事关百姓民生大计,安居乐业是大家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基本体现,但近年来商品房领域纠纷不断,对消费者居住环境造成了很多影响。


江苏省高院民六庭庭长于泓介绍,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三年间,全省法院受理各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119462件,纠纷类型多为延期交房、延期办证或房屋面积争议。三年来,全省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多达72931件,在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中占比高达61.05%。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在建商品房工程交付普遍延误,可以预见,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领域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纠纷将呈现新的高发态势。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陆惜春介绍,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22日,全省各级消保委组织共计受理涉及商品房领域消费纠纷6005件,咨询7785件,其中不乏久拖不决、群体性投诉。


陆惜春还现场列出了目前商品房消费领域存在的五大突出问题:


问题一:商家逾期交房,迟延履行交付义务


消费者为获得购房优惠,通常会选择购买期房或者准现房。然而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商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产证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消费者不能按期入住新房,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问题二:宣传存在误导,承诺难以实际兑现


房地产开发商故意强调优惠政策,以学区房、装修标准、环境优美、赠送面积等优惠为噱头,吸引消费者购房,实际中却存在房型与宣传不符、承诺缩水或面积不符等有违诚信原则的情况。


问题三:商家过度推销,交钱容易退款困难


房地产开发商以诱导、隐瞒等手段,诱使消费者缴纳保证金、诚意金、意向金、定金,在消费者要求退款时却以合同规定等理由设置退款障碍。


问题四:房屋质量堪忧,交房前后问题多发


随着精装修交付的政策导向,房地产开发商一般基于房屋精装修而提高房价,有时却不能交付符合装修标准的房屋,甚至墙体裂缝、屋面渗漏、墙皮脱落等房屋质量问题多见,消费者存在不满情绪。


问题五:装修问题突出,怠于承担售后责任
房地产开发商装修时存在安装不到位、附赠家电质量不过关等问题,发生纠纷后却以有关商品“三包期”已过、装修问题要找施工方或厂家为由拒绝承担售后维修责任,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在此情况下,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保委组织履行公益性职责的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消保委共同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联动化解工作机制的意见,以期更高效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整合维权资源,保障商品房消费市场稳定。《意见》的建立了六项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例会协商机制,省法院与省消保委共同设立全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联动化解领导小组,指导全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联动化解工作。


二是在同级法院与同级消保委之间建立信息共享、知识共享、经验共享机制,共同对商品房买卖领域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纠纷进行调处。


三是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同级法院可以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同级消保委解决纠纷;消保委可以推荐具备调解能力和经验的人员担任同级法院特邀调解员,由该法院纳入特邀调解名册。


四是建立纠纷化解时限机制,消保委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天内向同级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五是建立无争议事实固定机制,消保委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案件,当事人之间就相关事实没有争议的,消保委应当以书面方式固定无争议事实。在法院诉讼阶段,当事人无需对以书面形式固定的无争议事实进行举证,从而简化诉讼流程,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六是建立纠纷处置应急联动机制,对突发性纠纷、矛盾易激化纠纷或群体性纠纷,同级法院与同级消保委应当即时通告,派专门人员协调处理。



素材整合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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