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确保毒品犯罪案件的办理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常德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出台《关于加强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就七个方面的重要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一是明确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证据的具体规定。第一,对于毒品数量在200克以上的案件,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毒品犯罪案件,需要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由公安机关禁毒部门通知技侦部门对有关证据妥善保存。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相应的说明材料,写明获取证据的时间、地点、数量、特征及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机关、种类等,并签名或盖章。审查案件需要核实技术侦查获取的证据时,需填写核实技侦证据审批表,经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公安机关技侦部门审核,交公安机关分管技侦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后,办案人员可以到公安机关技侦部门的专门场所审查相关证据内容。审判人员认为技术侦查获取的证据需要核实的,可以到公安机关核实。检察机关、法院办案人员审查证据前应签定保密责任书。第二,运用特情侦破毒品案件的,公安机关对线索来源和侦破过程在侦查卷中采用适当方式简要说明,同时对特情的姓名、何时何地向谁提供线索、线索的具体内容、公安机关接到线索后采取了哪些侦查手段、如何破获案件等情况写出详细说明,标明密级,单独移送审查。必要时,检察机关可调阅公安机关建立的涉案特情档案。运用特情侦破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调取有关特情证言,在取证时对特情使用化名进行保护,同时将特情的真实身份单独组卷,标明密级,另行移送审查。检察机关对特情身份应当严格保密。
二是明确了涉案毒品鉴定的具体范围和要求。查获的涉案毒品数量超过200克的(含200克),必须对涉案毒品作出毒品成份鉴定和含量鉴定。对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应当作出毒品含量鉴定。对于含有二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应进一步作成分鉴定,确定所含毒品成分及比例。对抓获的涉毒犯罪嫌疑人,无论其供述是否吸毒,均应及时进行尿样检测。提取尿样应当有提取笔录,尿检结果记入笔录。侦查人员应当做好毒品检材的扣押、保管和送检工作,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全面独立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对取样、鉴定过程和意见详细表述,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
三是明确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严禁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或其它疑难复杂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中进行录音或录像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犯罪嫌疑人羁押看守所后,公安机关应当就犯罪过程详细讯问,如实记载,不得复制、粘贴之前讯问笔录的相关内容。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讯问时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与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过程有紧密联系的证人,公安机关在询问的过程中,如有必要,可制作同步录音录像。对犯罪嫌疑人的留置盘问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对被决定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异地执行刑事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24小时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对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供述,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其它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
四是明确了现场勘查、搜查、扣押的具体规定。对与毒品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应当依法进行。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或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时,应当拍照固定,必要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人身进行勘验时,应当一并进行尿样检测,检测结果记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对查获的毒品及相关物证进行扣押时,扣押清单上应详细、准确注明毒品疑似物和相关物证的名称、包装、特征、来源等。扣押的毒品疑似物应当场封存,用专用物证袋包装好。现场勘查、搜查、扣押时应当有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由与案件无关的公民担任,侦查人员或侦查机关临时聘用人员不能担任见证人。办案人员对见证人身份情况书面说明附卷审查。对毒品包装上的指纹、痕迹、生物检材应当及时提取、保存和送检。
五是明确了其他证据收集的要求。对毒品犯罪案件应全面收集证据。注重对手机通话详单、短信、QQ聊天记录、车辆的GPS运行记录等物证、书证、电子证据及时提取、勘验、检查和分析。注重对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证据的收集。将协助抓获同案犯与如实供述同案犯基本情况区别开来,查清犯罪嫌疑人是否提供了不为办案机关掌握或办案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线索,是否在抓获同案犯过程中确实起到协助作用,是否是通过非法手段或非法途径获取他人犯罪信息等。
六是明确了侦查人员、鉴定人、证人出庭的内容和要求。对于庭审活动中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及鉴定意见不明确或需要办案人员当庭说明情况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侦查人员、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通知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出庭。在出庭前,检察人员应当与侦查人员、鉴定人进行充分必要的交流和沟通。对于有必要出庭的证人,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检察机关通知证人出庭。对需要保护的证人,在出庭前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检察机关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证人安全。
七是明确了双方协作义务。对于毒品数量大或疑难复杂的毒品案件,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检察机关对提请批准逮捕的涉毒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捕决定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意见,进一步完善收集证据工作。检察机关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存疑不捕或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和交流,必要时提供具体指导。市公安局与市检察院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毒品犯罪案件质量,共同研究分析全市毒品犯罪的形势和对策。区县检察机关每年邀请当地公安机关禁毒干警旁听一至两次毒品犯罪案件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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