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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指引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16 22:46:48   阅读:
 近年来,随着枣阳市年均刑事案件数量的递增,性侵犯罪尤其是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枣阳市人民检察院自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以来,实现了“捕、诉、监、防”一体化,统一办理全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了有效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强化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提升办案质量、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办案效率,枣阳市人民检察院牵头,会同枣阳市公安局、枣阳市人民法院就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在侦查取证环节、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及审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针对存在的分歧达成了共识。经过三方多次召开联席讨论会,最终制定出台了该《指引》,并在全市适用。
  罪名适用范围
  该《指引》是专门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工作指引,涵盖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等,其中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占全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73.9%。
 
  不同之处
 
  与以往证据收集指引不同的是,该《指引》不仅仅是证据收集上的指南,更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尤其是未成年被害人权益综合保护的行动指南,是由公检法三家共同商定的,在证据标准、权益保护程度上要求更高、内容更全面。
 
  如何取证
 
  该《指引》对办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程序上作出了要求,明确了公安机关办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检察官应适时介入,注重隐私保护,对参与诉讼、知晓案情的相关人员,应当明确告知有保密义务。对询问场所、询问到场人员、询问要求、询问内容、询问次数、笔录制作、一站式取证、讯问内容、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等程序均规定了具体要求。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取证的内容,特别是关键事项证据,如年龄证据、性侵行为证据等一一进行了列明。侦查人员只需要按部就班地进行一一收集、固定,便不会出现缺失。
  检察官张红霞说
  以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中,取证不全面、不及时,询问次数过多,询问内容不到位,性侵行为中的具体细节未问清楚,无女性工作人员到场,音像视频资料未及时调取,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被害人年龄等都是侦查人员比较容易忽视的取证事项。而这些关键性证据往往事后难以弥补,即使能弥补,证据的证明力也减弱了。该指引的出台,无疑为侦查人员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提供了一个行动的指南,切实发挥了诉前主导、审前过滤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作用。
  撤销监护权诉讼
  该《指引》还紧密结合了枣阳市检察院未检办集中办理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的试点工作内容,对检察环节中发现有监护人性侵未成年人的,可由检察机关支持提起撤销监护权之诉作出了规定。
  审判环节
  除了侦查、检察环节外,《指引》对庭审环节的出庭保护、审查判断标准及证明标准及再犯预防等也作了细化,明确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但有被害人陈述及其他间接证据印证,且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性侵害实施成立;明确对实施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从业禁止、场所禁止要求,并与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通报机制。
  张红霞说,以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均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考虑问题,缺乏沟通,缺乏对证据、程序的统一认识,导致性侵案件经常出现一退再退、一补再补现象,无疑增加了公检法三家的工作量。如今,大家都站在一个平台上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统一了证据标准,统一了权益保护要求,达成共识,从而让这些案件经得起庭审检验,也大大提升了办案质量,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鉴于该《指引》的出台所取得的成效,下一步,枣阳市检察院还将继续与枣阳市公安局、枣阳市人民法院紧密配合、沟通研讨,把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案件办理指引的制定作为深化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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