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关于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及其他问题的若干实施意见(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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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高法鉴[2005]2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技术鉴定部门:
    人体损伤的法医学鉴定是侦察、审判等司法活动中的关键证据之一和重要工作环节。当前,因对现行鉴定标准的理解或掌握不一致而造成同一损伤出现不同鉴定结论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维护全省法医学鉴定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我们召集省内公、检、法及院校的法医学专家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形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参照《人体重伤、轻伤、轻微伤标准释义》(另发文)执行。
    二、在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除工伤(含职业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外,凡人体损伤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一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另发文)
    三、法医(含交通事故评定)原则上不开展后期医疗费用的鉴定工作;对后期必然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应由办案人员根据医疗证明确定。
  
  以上意见自2005101日起实施。此前制定的相关意见或解释,凡是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处
  湖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刑事技术处
  200595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
    20059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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