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基本规则
1.根据《执行规定》第47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该条规定中的第三人异议,主要包括第三人对其与被执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到期债权、债权给付条件是否成就、债权是否因抵销、履行已消灭等事由。
2.第三人在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指定期间内提出的异议,属到期债权执行中单设的救济程序,应首先由执行实施部门依法初查, 判断是否属于不影响执行到期债权的无直接法律关系的异议(如第三人称无履行能力、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否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等)。若属于上述异议理由范畴,第三人即使在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也不能依据《执行规定》第47条产生阻却执行和审查的效果。
3.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第三人予以否认的,不予支持。
4.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5.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异议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二)第三人在履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依法不应继续执行,且不应对实质异议理由进行审查,避免以执代审,可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第三人超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指定期间提出异议的
第三人超期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对其提出的与被执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到期债权、债权给付条件是否成就、债权是否因抵销、履行已消灭等异议事由,应依照《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审查。
经审查,异议理由成立的,撤销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则驳回其异议请求,依法继续执行。
(四)第三人在诉讼保全阶段未对到期债权被冻结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进入执行阶段提出异议的
诉讼保全中,对被告的到期债权采取保全措施仅是冻结债权并要求第三人暂时不得向被告履行义务。第三人在诉讼保全阶段未对冻结债权的保全措施提出异议,并不能推断被告(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真实成立,从而限制或剥夺第三人在后续执行中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