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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中院关于诉讼财产保全保函问题会议纪要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12 22:31:10   阅读:

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现将《关于诉讼财产保全保函问题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联系人:立案一庭   巩志芳

联系电话:3163149、3163191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关于诉讼财产保全保函问题会议纪要

安中法〔2016〕45号

 

2016年3月30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业务部门、本市部分保险机构召开座谈会,对落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财产保全保函问题会议纪要》进行专题研究。经与会同志认真研究,就相关问题形成一致意见。现将会议内容纪要如下:

会议认为,规范诉讼财产保全工作很有必要,有利于排除司法腐败风险点,杜绝暗箱操作,防范诉讼财产保全环节的司法腐败;有利于简化诉讼保全担保审查程序,提高司法效率,依法保障当事人实现合法债权。经对我市部分保险机构关于开展诉讼财产保全保函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查,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等四家公司作为安阳法院诉讼财产保全保函工作第一批试点单位,为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向法院以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鼓励其先行先试,总结经验,不断规范完善诉讼财产保全工作。

会议要求:

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全市法院诉讼财产保全保函工作。当事人需以保函方式为其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受理法院或中级法院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法院或中级法院相关业务部门转中级法院立案一庭,经审核同意后,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承保机构。

二、保险公司为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向法院提供担保的,应当出具书面保函(样式见附件)

保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金额;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且排除免责事由;

(四)为申请人的错误保全申请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

三、保险公司为当事人申请保全提供保函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保全合同或者保单复印件等书面材料,由法院审查确认。

四、保险公司要将向保监会报备的费率标准提交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并按照该标准向当事人收取保费。防止出现恶意竞争和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滋生司法腐败,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保险公司出具保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除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外,法院将不接收其保函并将其行为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通报。

六、我市法院目前暂不接受试点单位以外的保险机构为当事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出具的保函。

附件:保函(样式)

 

 


 

 附件:

 

 

保函(样式)

编号:

 

致:******人民法院

一、  申请人:******。

二、  被申请人:******。

三、  担保金额:******。

四、  赔偿责任:申请人(被保险人)******因与被申请人************纠纷一案(案号:******号),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元的财产。本公司愿为申请人******的该申请提供担保,如申请人******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本公司保证向被申请人在赔偿限额内赔偿。

五、  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且排除免责事由。

 

担保人:******(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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