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建立联动、协作、长效的失信被执行人车辆联合查控机制,市公安局交管部门与市法院执行机构各明确一名正式在编人员作为联络专员,对查控信息实时沟通,负责处理查控车辆登记、扣押车辆交接和处置等相关事宜。
第二条 市法院执行机构需要查控被执行车辆的,应向市公安局交管部门提供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案件承办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第三条 市公安局交管部门收到市法院协助查控车辆法律文书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查控信息录入机动车计算机管理系统和车辆查缉布控系统进行查控。
第四条 市法院在接到市公安局交管部门查控车辆通知后,一般应在24小时内完成被查控车辆的交接。
第五条 市公安局交管部门在办理机动车业务、执勤执法等公务活动中发现市法院请求协助查控的车辆时,及时通知市法院执行机构,凭市法院出具的书面或电子法律文书协助查控车辆。
第六条 因协助查控车辆产生的拖车、停车等费用由市法院先行垫付。
第七条 对发现被查控车辆后,未按本细则规定办理,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视具体情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在查控工作出现的疑难问题,由市法院、市公安局积极协调解决。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法院、公安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登封市人民法院
登封市公安局
201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