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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印发《关于我省抢夺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11 22:17:05   阅读:
(豫高法[2014]211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各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县(市、区)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现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抢夺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4年5月28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我省抢夺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抢夺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四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2014年6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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