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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08 23:02:36   阅读:
为推动行政审判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促进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是指本意见所确定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以及上级法院通过指定方式将行政案件交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 
  第二条  下列案件实行异地管辖: 
  1.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除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环境保护行政案件。 
  第三条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制定全市基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分工方案,采用交叉与指定相结合,交叉为主、指定为辅的方式。 
  第四条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本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确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当事人向本地法院起诉的,本地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在受理后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五条  除上述案件外,对下列情况,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确定异地管辖法院。 
  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受理后将案件指定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或者其他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认为自己不宜审理,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当事人认为被告所在地法院难以公正审理的,可以向受案法院申请其他法院管辖,受案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六条  被告所在地法院应当认真配合、协助异地法院审理案件,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及时审理。
 
第七条 许昌市基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分工如下: 
  1.魏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许昌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2.许昌县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魏都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3.长葛市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鄢陵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4.鄢陵县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长葛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5.禹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襄城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6.襄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禹州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第八条  本意见由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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