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涉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执行工作,推动信用社会建设,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结合全区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特殊主体案件是指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第二条 特殊主体案件的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特殊主体的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敦促履行告诫书。
第三条 特殊主体的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四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书面报告其同级党委、政府并抄报上级党委、政府;
(二)书面通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并抄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惩戒;
(三)书面通报同级综合治理委员会并建议进行惩戒;
(四)为文明单位的,书面通报文明委并建议进行惩戒。
第五条 特殊主体为个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书面通报所在单位及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并建议其不得评先、评优和限制其提拔、重用;
(二)书面通报同级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
(三)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书面通报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同级的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并建议进行惩戒。
第六条 特殊主体的案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第七条 特殊主体案件的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的,凡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应当以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立案。
第八条 凡拖延执行或者消极执行涉特殊主体执行案件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8年7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