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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07 22:35:5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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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汇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3日
关于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落实行政诉讼关于管辖的规定,进一步推动我省行政审判工作发展,促进行政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功能,解决我省行政诉讼案件分布不均、质效不高、级别管辖数量倒挂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 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不再实行“转圈式”异地交叉管辖制度。
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对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按照行政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执行。
二、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以省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和对郑州、洛阳铁路基层法院一审上诉的二审行政案件。
原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的以郑州市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上街区六个市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郑州、洛阳铁路基层法院管辖范围仍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通知》(豫高法[20151103号)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行政件范的通知》(豫高法【2017143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调整后,原异地交叉管辖法院对非本辖区一审行政案件不再行使管辖权,在管辖机制调整前已经开始审查或审理但未处理完毕的一审行政案件,继续处理完毕。
五、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调整后,全省行政审判年度绩效考核单独进行,不再纳入综合考核之中,重点考核案件质效,具体单独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六、本意见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施行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立案规定(意见、通知)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不再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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