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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阳中院等《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2017年11月10日起执行)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04 20:49:46   阅读: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

信阳市公安局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

有关规定

(2017年11月10日起执行)

 

为依法快速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醉驾案件办理程序,提高办案效率。最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信阳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办理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关于立案标准

 

公安机关在查获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后,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和抽血检验鉴定,当事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100ml以上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5222-2010),应在24小时内予以立案。

对被查获后,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应当立案侦查。

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认定为醉酒,应当立案侦查(公交管[2011]190号)。

二、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

 

对于已决定刑事立案的犯罪嫌疑人,除法定不能羁押的情形外,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刑事拘留。

对符合法定不能羁押情形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规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三、关于案件办理期限

 

对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在7日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公安机关2日、人民检察院2日、人民法院3日)。

四、关于机动车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机动车”,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含动力驱动的三轮及以上车辆,燃油驱动的两轮及以上车辆,电驱动的最高车速大于20km/h的两轮车辆。不包括电驱动的最高车速小于20km/h的两轮车辆)。

对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上牌序列的车辆,以公安机关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依据,认定是否属于机动车(国标委工一[2009]98号)。

五、关于道路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若相关单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亦属于“道路”范围。

六、关于刑事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酒精含量是反映该种犯罪危险程度的主要量刑因素,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是重要的量刑因素。同时,还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一般情形的(法发[2013]15号),依法判处1-3个月拘役。

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依法判处3-6个月拘役;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七、关于侦查及移送起诉

 

公安机关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立即调查取证,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刑事拘留后2日内侦查终结,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八、关于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醉酒驾驶案件正在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应在2日内审查完毕,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作出起诉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不得作出不起诉或建议撤案决定。

九、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人民法院审理醉酒驾驶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正在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应在受案后3日内审结,依法判处1-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无法定理由不得适用缓、免刑。

十、关于具有法定理由不能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办理

 

公安机关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因受伤、怀孕哺乳或严重疾病等法定不能羁押的理由,而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应在1个月内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

因法定理由不能在一个月内侦查终结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犯罪嫌疑人法定理由消除后7日内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

强制措施届满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在5日内审查并提起公诉;

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受案后10日内审结,并依法作出判决。

十一、关于收押

 

人民法院判决拘役符合羁押情形的醉酒驾驶罪犯,看守所要依法收监。对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收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凭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等交付执行文件收押,确保判决生效罪犯顺利交付执行刑罚。

十二、附则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中,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强协调沟通,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使全市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处理平稳,量刑统一,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通过案件的办理,利用多种手段广泛开展法制宣传,以预防和减少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的发生。

本规定内容如与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本规定自2017年11月10日起执行。以前的案件,按原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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