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处于关键时期,全省已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认真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有关工作要求,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积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传播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在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处理。构成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违法行为的,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