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程序中,原则上参考以下方法确定财产价值,不通过委托评估的方式确定财产价值:
(一)冻结银行存款、公积金、微信、支付宝等资金的,按照实际冻结的金额包括冻结后累计转入的金额为财产价值。
(二)查封不动产的,以所在位置附近的不动产成交价估算价值。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出债权数额的,应当对该不动产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相关部门以不动产登记在同一权利证书下为由提出不能办理分割查封的,人民法院在对不动产进行整体查封后,经被执行人申请,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但客观上无法分割或分割将导致价值显著降低的除外。
(三)查封在建工程的,综合考虑工程投资额、完成工程量、销售情况、工程欠款、拆迁安置、欠交税费等因素确定价值,并原则上允许继续建设。
(四)保全车辆、船舶等特殊动产的,参照二手市场同类型动产报价确定价值。
(五)保全机器设备的,参照市场价和购买价以使用年限确定价值,并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
(六)保全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以评估报告确定保全价值,无评估报告的,以被保全人实际出资额确定价值。
保全上市公司股权的,股票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结合股票市场行情,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合理确定。
(七)保全投资型保险、基金、信托收益等的,参照票面价值确定价值。
(八)保全对他人的到期债权的,作出冻结裁定直接送达该他人,以该他人确认的到期债权数额确定保全价值。
执行程序中,参考上述方法计算财产价值。对在建工程等询价未果的财产,可以采取委托评估的方式确定财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