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法院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定制“失信彩铃”的实施意见(试 行) |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01 16:18:58 阅读:次 |
为确保如期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破解执行难”工作目标,进一步压缩失信被执行人活动空间,加强对其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助推诚信登封建设,切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定制“失信彩铃”的目的是督促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文书判定的义务,维护执行申请人合法权益。
第二条 定制“失信彩铃”的被执行人范围为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抗拒执行的;有充分理由和证据认定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涉及行为执行,经明理释法后仍拒不履行的;涉民生类案件。
第三条 由法院执行员每月第一个星期一对所承办案件按照第二条标准进行排查,并将排查出来的手机号码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提交给综合科,由综合科统一函送登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信委”)办公室。
第四条 法院执行员所排查手机号码须确系被执行人正在正常使用的号码。
第五条 “工信委”在接到法院函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须在24小时内将所涉手机号码发送给移动、联通、电信公司,并确保移送的手机号码及时安装“定制彩铃”。
第六条 “工信委”如未接到法院书面通知,严禁取消“定制彩铃”;接到法院书面通知后,要确保24小时内取消“定制彩铃”。
第七条 安装或者取消“定制彩铃”,法院和“工信委”均需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并建档备案。
第八条 本意见由法院和“工信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二0一七年六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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