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诉讼文书送达相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17 20:52:36   阅读: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现将送达诉讼文书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送达优先

 

适用情形:除刑事案件外,所有案件适用电子送达优先。

 

1.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系统默认勾选电子送达方式(包括短信送达、电子邮箱送达等)。法官或司法辅助人员直接选择需要送达的文书,点击发送即可。

 

2.受送达人未同意电子送达,系统默认勾选电话送达方式。法官或司法辅助人员应当先征询受送达人是否同意电子送达,受送达人同意后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文书。电话沟通全程录音。

 

3.受送达人联系电话为空或有误的,法官或司法辅助人员应先通过三网协查等系统查询受送达人联系方式或地址,然后进行电话沟通。

二、其他送达方式

 

适用情形:无法获取受送达人电子送达方式、受送达人拒绝电子送达或电子送达失败,可采取其他送达方式。

 

1.无法获取受送达人电子送达方式的,法官或司法辅助人员可使用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文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尽量获取受送达人联系方式,引导受送达人使用电子送达。

 

2.受送达人自始拒绝电子送达或案件办理过程中拒绝电子送达的,法官或司法辅助人员应当在智慧审判系统中,将“是否同意电子送达”勾选为“否”,然后选择其他送达方式。

 

3.受送达人在3日内未读取电子送达信息,视为电子送达失败。系统会自动提醒送达操作人选择其他送达方式。

 

三、提供纸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适用情形: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一般情况下,受送达人通过电子方式成功接收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自行打印。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可引导其就近选择省内任意一家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进行打印。人民法院应当提供免费打印司法文书的服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5日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