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法院司法技术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开展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是指审监部门对罪犯及其辩护人、近亲属要求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审查后,委托司法技术部门对罪犯进行组织医学诊断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 司法技术部门可承担以下工作:
(一)负责联系《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卫生计生委关于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应到省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病情鉴定的通知》(黑司通〔2015〕41号)中的指定医院;
(二)协调、监督医院医生医学检查的程序;
(三)对医院出具诊断意见书的审核工作。
1.对医院出具的诊断意见书,组织法医予以审核把关,审核意见书自行留存备查。
2.对审监部门对医院出具诊断意见书有异议,委托司法技术部门予以审核的。
(四)司法技术部门认为还能完成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联系指定医院时,要确定医院诊断组织负责人、具体科室、具体时间、行车专用通道、停车位置、医院安保等。
第五条 参加医院诊断时,负责监督医学检查的项目、诊断医生的资质、诊断过程,协助审监法官办理其他事宜等。
第六条 司法技术部门接到审监部门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诊断意见审核委托书》后,应组织有正、副主任法医师至少一人以上参加的审核团队予以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移交审监部门。
第七条 司法技术部门在接到审监部门委托书3日内进行审查,做好登记;对不宜启动审核程序的,要书面向审监部门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审核工作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疑难、复杂的经司法技术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的事由向审监部门说明。
第九条 负责审核工作的法医或团队应当认真审查医院出具的诊断意见书、审阅罪犯病历及相关检查材料,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有关规定,对医院诊断意见书提出审核意见。经司法技术部门集体审议后制作审核意见书。
第十条 司法技术部门可视审核情况出具以下审核意见:
(一)诊断对象和材料符合要求,诊断方法符合医务规定,程序规范,依据准确,未见不当之处;
(二)诊断书存在瑕疵、且有条件进行补充的,应指出问题,建议补充诊断;
(三)诊断书存在严重差错,诊断意见不能成立,应提出发现的差错和不能成立的理由,建议所指定医院另行组织医务人员重新诊断;
(四)其他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审核意见书应载明受理日期、委托部门、送审材料、审核事项、审核过程、审核意见等,并写明审核意见书仅供法官、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参考,不作为定案依据,不对外公开。承办法医和司法技术部门应在审核意见书上签名和加盖公章,送交审监部门(自行审核把关的除外)。
第十二条 各中级法院开展审核工作,实行正、副主任法医师以上职称人员资源共享原则,以就近中院组成团队形式进行。中级法院正、副主任法医师为团队的主审法医,其他法医应参加审核工作。
各中级法院具有正、副主任法医师和法医的,可独立完成本院的审核工作。
各中级法院没有正、副主任法医师或法医的,由所在团队的正、副主任法医师和法医负责。启动审核的法院,负责组织协调落实。
必要时,应邀请医学专家参加审核工作并署名。
第十三条 省法院负责罪犯或利害关系人对医院出具的诊断意见书有异议申请复核的工作。接到复核申请后,从《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法医技术人员名录》本省正、副主任法医师中随机选择三名,对医院诊断意见书进行复核,由参加复核的法医或邀请的医学专家签名、省法院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复核工作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疑难、复杂的经省法院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各中级法院要加强工作管理,参加审核、复核的法医要认真负责、敢于担当、工作严谨、清正廉洁。审核、复核工作采用合议形式进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具审核、复核意见书。
第十六条 对司法技术部门未经请示批准,擅自不接受审监部门委托,法医应作为而不作为,敷衍搪塞,推诿扯皮,严重影响审核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等,应当进行约谈、责令改正、限期完成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上级法院负责监管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搞好指导和培训。下级法院要将每起审核工作及时上报上级法院,主动接受监管和指导。
第十八条 具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审核工作团队组合划分;
2.审核意见书样式。
附件1
审核工作团队组合划分
第一团队:哈尔滨、绥化、农垦、林业、铁路、七台河、黑河中院;
第二团队:齐齐哈尔、大庆、大兴安岭、伊春、鹤岗中院;
第三团队:牡丹江、佳木斯、鸡西、双鸭山中院,抚远、绥芬河法院。
附件2
XXX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XXX…..案由一案对罪犯暂予监外
执行医院诊断书的审核意见书
(20 ) 中技审核字第 号
案由:
移送单位:
委托事项:
受理日期:
地 点:
参加审核人员:
一、罪犯基本情况
被告人:XXX,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身份证号。
二、简要案情
三、病史(既往病情或病历摘要)
四、医院诊断书及相关材料
五、审核意见内容:
1.医院诊断书是否存在问题;
2.审监部门异议是否成立;
3.论证分析;
4.审核意见。
罪犯XXX患有XX病,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XX条,其所患疾病属于(或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或未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
医院诊断意见适当(或不当,写明不当之处)。
写明审核意见(意见不一致的,逐项分述)。
写明审核意见书仅供法官、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参考,不作为定案依据,不对外公开。
审核人:副主任法医师(签名)
审核人:法医(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