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省法院司法技术
五个工作程序规则(试行)的通知
(2017年12月4日)
全省各级法院:
现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技术对外委托工作程序规则(试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程序规则(试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程序规则(试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程序规则(试行)》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司法技术工作人员司法廉洁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依照执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试行)》(黑高法[2010]151号)同时废止。
应结合当地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院实施细则。
在实施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法院执行局综合处。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
程序规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技术咨询是指司法技术人员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法官提出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解释或者答复的活动。
技术审核是指司法技术部门应审判、执行部门要求,对送审案件中的鉴定文书、检验报告的技术性问题组织司法技术人员或专家进行审查、论证,提出审核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省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负责办理本院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案件。
中级法院负责办理本院及辖区内基层法院的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案件。
第四条 司法技术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力量不足或技术咨询、技术审核事项超出司法技术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范围的,可以聘请、组织相关专家开展工作,以专家出具的报告做为咨询意见或审核意见。
第五条 审判、执行部门在审理、执行案件时,需要通过咨询解决专业性问题的,可以直接向司法技术部门的司法技术人员提出。
咨询一般采用首问负责制,接受有关技术咨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当认真、全面地解答问题,不得推诿或者做出不负责作的解答。
第六条 对于超出本专业范围的一般专业性问题,司法技术人员应报请司法技术部门负责人,由负责人决定指派其他司法技术人员或向相关专家咨询予以答复。非专业技术人员不得接受技术咨询。
第七条 技术咨询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官要求出具书面咨询意见的,委托部门应向司法技术部门提交书面委托,由相同专业的二名以上技术人员参加,制作咨询意见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签发,并加盖技术咨询、审核专用章。
第八条 咨询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咨询者姓名、单位,咨询日期,咨询过程,被咨询人等;
(二)法官咨询的问题,司法技术人员解释或者答复的内容。
第九条 咨询意见书仅供法官、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参考,不作为定案依据,不能将其引用到裁判文书中,不对外公开。
第十条 技术审核主要解决具体案件中的鉴定方法、程序、结论、因果关系等问题,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法官需要明确是否有必要再次启动鉴定程序及启动何种程序的;
(二)多个鉴定结论不同或有矛盾,法官需要明确如何从科学角度取舍或采信鉴定结论的;
(三)需明确鉴定结论对送审事项在科学上的证明意义的;
(四)其他需要技术审核的。
第十一条 技术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鉴定材料和鉴定对象是否符合鉴定要求,是否具备鉴定条件;
(二)鉴定手段、方法是否科学,鉴定过程是否规范;
(三)鉴定意见及其分析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客观全面,特征的解释是否合理,适用的标准是否准确,分析说明是否符合逻辑,鉴定结论的推论是否符合科学规范;
(四)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审判、执行部门向司法技术部门提交书面委托,应当载明简要案情、审核内容及要求、相关案件卷宗、需审核的鉴定文书及相关鉴定材料等情况。委托书应有审判、执行部门负责人的签名,并盖印部门公章。
第十三条 司法技术部门指定专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负责人,负责人确定立案并指定承办人。
第十四条 技术审核由2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承办,其中一名为主办人。
承办人应当分别独立工作,交叉阅卷、查看审核资料,独立提出审核意见。遇有不同意并难以统一的,应增加技术人员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审核意见书中如实记载每个人的观点。
第十五条 需要聘请、组织专家开展审核工作的,由司法技术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六条 技术审核工作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经司法技术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的事由向委托部门说明。
第十七条 主办人分析审核事项后,综合归纳审核意见:
(一)鉴定对象和材料符合要求,鉴定方法科学,程序规范,依据准确,未见不当之处;
(二)鉴定中存在疑问,提出在质证中应当重点解决的问题,或建议补充鉴定;
(三)鉴定存在严重差错,鉴定意见不能成立,建议重新鉴定;
(四)其他应当出具的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审核意见书由主办人制作。审核意见书应载明受理日期、委托部门、送审材料、审核事项、审核过程等事项。承办人应在审核意见书上签名,经司法技术部门负责人签发,加盖司法技术部门技术咨询、审核专用章。
第十九条 审核意见书仅供法官、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参考,不作为定案依据,不能将其引用到裁判文书中,不对外公开。
附件:1.审核工作团队组合划分;
2.审核意见书样式。
附件1
审核工作团队组合划分
第一团队:哈尔滨、绥化、农垦、林业、铁路、七台河、黑河中院;
第二团队:齐齐哈尔、大庆、大兴安岭、伊春、鹤岗中院;
第三团队:牡丹江、佳木斯、鸡西、双鸭山中院,抚远、绥芬河法院。
附件2
XXX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XXX…..案由一案对罪犯暂予监外
执行医院诊断书的审核意见书
(20 ) 中技审核字第 号
案由:
移送单位:
委托事项:
受理日期:
地 点:
参加审核人员:
一、罪犯基本情况
被告人:XXX,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身份证号。
二、简要案情
三、病史(既往病情或病历摘要)
四、医院诊断书及相关材料
五、审核意见内容:
1.医院诊断书是否存在问题;
2.审监部门异议是否成立;
3.论证分析;
4.审核意见。
罪犯XXX患有XX病,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XX条,其所患疾病属于(或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或未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
医院诊断意见适当(或不当,写明不当之处)。
写明审核意见(意见不一致的,逐项分述)。
写明审核意见书仅供法官、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参考,不作为定案依据,不对外公开。
审核人:副主任法医师(签名)
审核人:法医(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