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9日)
2017年9月19日,黑龙江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秘书处在北大荒国际饭店八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全省统一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标准技术规范专题研讨会。
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副会长、协会精神医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张聪沛同志主持专题研讨会,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处长原永梅同志做了讲话。
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副会长、协会精神医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张聪沛,协会精神医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孙淑范,协会精神医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牡丹江市精神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机构负责人宋彦,协会精神医学专业委员会秘书张延承,协会精神医学专业委员会委员陈华昌,协会精神医学专业委员会委员、大庆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机构负责人张伟,协会精神医学专业委员会委员张琪彦,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司法鉴定所机构负责人滕秀英,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吴铮,齐齐哈尔市第一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王岩,齐齐哈尔市第二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机构负责人孙本生,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董晓茹,佳木斯市精神疾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机构负责人刘庆军,伊春精神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机构负责人孙占海,黑龙江省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李永梅,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精神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机构负责人李伟东,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副院长、特约专家王喜今以及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研究讨论了全省统一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精神障碍司法鉴定在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及解决办法。全体参会人员本着对全省司法鉴定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经热烈讨论并充分发表了意见和建议后,对全省统一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标准技术规范达成了如下共识:
一、关于执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两院三部”联合发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卫医字〔1989〕17号)是精神障碍司法鉴定规范性文件,对规范全省精神障碍司法鉴定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三章鉴定内容、第五章委托鉴定和鉴定书部分内容、第六章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评定仍是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的基本依据。
随着司法鉴定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中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应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第95号令)、《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第96号令)、《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第132号令)、《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6﹞112号)。
二、关于适用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有关技术规范
全省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统一适用《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6)、《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3-2016)、《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SF/ZJD0104004-2014)。
三、关于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全省的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坚持按《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做好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3〕104号)和《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做好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司通〔2013〕39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严格遵守鉴定程序和鉴定标准。
四、关于精神障碍的分类和诊断标准
根据全省精神障碍司法鉴定实际情况,注重长远发展,在精神障碍司法鉴定中关于精神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优先使用《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五、关于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所致受伤人员精神、智能障碍的伤残评定,先由临床医学专家进行相关专业医学检查与诊断、物理学检查与诊断及有关部门对脑部等伤情的认定结果,具备较完整的检验结果后,再由具有精神病鉴定执业资质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人按相关程序进行鉴定,综合分析评定其精神伤残程度。
在今后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工作中,应执行本次会议讨论确定的全省统一使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如对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具体条款理解、适用存在不明确与争议问题,请及时与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秘书处沟通联系,并通过协会秘书处协调专业委员会,采取研讨、专家论证等多种方式共同研究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