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的正式实施,小额诉讼制度作为此次民事诉讼法修订的重要成果,也正式确立。所谓小额诉讼是指案件标的额较小、事实较为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小额诉讼简便快捷、诉讼成本低的特点,有效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维护了权利人的微小利益,成为现代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但该项制度在新民事诉讼法中仅有一百六十二条这一个法律条文,原则性的规定了适用法院、受案范围及一审终审,具体在实施过程中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要逐步明确。2013年2月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该解答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受案标的额的确定、审限、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等问题进行了解答,对新民事诉讼法的简略规定作了适当的补充,在正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初步构建起了小额诉讼的基本制度和程序,但该解答依然需要继续完善,通过对该解答的全面理解,可以更好的指导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 一、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地位 小额诉讼程序规定在新民事诉讼法的简易程序一章中,虽然从法律条文的排列来看,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继续简化,是作为简易程序的特别条款规定的,但不能因此否认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个独立诉讼程序的特性,小额诉讼程序不仅是为了民事案件的繁简分离,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更是为了实现司法的大众化。当然小额诉讼规定在新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一章中,意味着简易程序中规定的原告可以口头起诉,法院可以用简便的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实行独任审判,审限为三个月等这些一般规定,均可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解答》亦遵循新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如规定小额诉讼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 新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其中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该条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排除了其他法院的适用。同时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二是案件要符合事实清楚、权利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解答》将这两个要件进一步明确限定在三个条件之内,一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民事案件,故涉及当事人的追加或被告提起反诉,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请,导致案件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时,就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二是标的额为黑龙江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之下(包括本数);自2013年1月1日受理的小额诉讼案件,在黑龙江省2012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公布前,按已公布的黑龙江省2011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即9300元作为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标的额。2012年度的数额公布后,按2012年度标准计算,由省高院公布,之后年度依此类推。三是属于单一金钱给付的案件,明确了小额诉讼程序只能适用于单一金钱给付案件,排除了涉及身份关系的婚姻家庭纠纷及确认之诉的适用。其中 “单一金钱”只能理解为现金给付,不得作扩大解释,对于可以用金钱衡量的特定物亦不能包括在内。 《解答》还采用列举的方式,将案件类型限定为以下案件:(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3)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5)银行卡纠纷案件;(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案件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8)其他金钱给付纠纷。同时将以下案件排除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范围:(1)涉及身份关系争议的案件;(2)涉及财产权属争议的案件;(3)法院认为不宜适用该程序的其他情形,该情形主要包括涉及追加当事人、提起反诉、鉴定、评估等事项。 三、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确定 新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强制性,亦未赋予双方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选择权及排除适用权,探求立法精神,对于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应当是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解答》亦采取了适用的强制性,规定在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后,一般可在开庭前以《小额诉讼须知》等书面方式向当事人告知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等重大事项,并要求当事人对上述书面《小额诉讼须知》进行签收。但《解答》在小额诉讼程序的强制适用方面的规定还存在不足,如当事人拒绝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是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后,法院应当采用什么方式审查及审查后如何作出决定。如果法院裁定驳回了当事人的异议,那当事人能否就该裁定上诉,如不能上诉的依据又是什么,法院又是依据什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毕竟除了诉讼标的额这一客观标准外,其他几项判断标准带有相当大的主观性,可能不同的法官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如最终的结果不利于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的一方,极易引发当事人的信访。还有如果对于除了标的额在规定标准之上外,其他条件均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能否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还有如果当事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能否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缺席审判,这都需要在日后的审判实践中进行认真的经验总结。笔者认为,小额诉讼是在公正与效率之间,选择效率优先,兼顾公正的结果,故遇到上述情况时,应当慎重对待,不能一概以强制适用论之。 四、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答辩期、举证期限及审理 《解答》对答辩期和举证期进行规定,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答辩期原则上为7天,举证期限原则上为10天,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答辩期和举证期,但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如双方当事人均到庭的案件,可在告知当事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后果并经当事人确认放弃后,立即开庭审理。已放弃举证期限的当事人又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一般不予准许。《解答》结合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解答》还存在不足,如当事人对举证期限提出异议,认为法院确定的小额诉讼程序举证期限过短,此时法院该如何处理,是直接转换程序还是延长举证期限。还有当事人在庭审后发现的新的证据,如何处理,是否准予当事人提交,如准许提交,是否还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另外《解答》亦未对案件的审理程序作出规定,笔者理解,小额诉讼程序是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再进行简化,新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庭审前可以不张贴开庭公告,庭审时可以不受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的顺序的约束。这些都应当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同时应当尽可能做到一次开庭,在条件允许时,争取当庭宣判,当庭送达裁判文书。具体的开庭时间,可以安排在晚间、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进行开庭,也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到当事人工作场所所在地、住所地或争议发生地等进行开庭。 五、关于小额诉讼程序向其他程序的转化 由于受案件的复杂性,审判人员的司法认知等因素的影响,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前期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期又发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不适宜的情形,该情形出现时,如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解答》对此问题给予明确规定,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诉请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等金钱给付之外的争议,或者案情复杂,涉及追加当事人、提起反诉、鉴定、评估等事项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经庭长批准,书面裁定按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或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按简易程序一般性规定处理的,如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且案件已经开庭审理,无须另行开庭;案件转入普通程序的,应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继续审理。《解答》明确了程序转换时需要报请庭长批准,并书面裁定,或按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或是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可以直接转入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并非必经程序。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程序转换后,原已进行的诉讼行为依然有效。 六、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救济 由于小额诉讼案情相对简单,法官容易马虎,对案件不予重视,加之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故错判的几率也可能会高一些,当出现此情况时,新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途径,但亦未禁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申请再审。《解答》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 七、结语 《解答》的发布对于贯彻小额诉讼制度,规范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小额诉讼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制度,无论《解答》规定怎么详尽,以及将来司法解释如何明确,如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法院内部没有明确、统一的操作流程、模式,在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适用中仍将存在阻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