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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涉农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4-11-22 15:12:5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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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涉农纠纷案件的审理,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解释》)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对审理涉农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本解答所称的家庭承包方式是指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以农户为单位,按照每户家庭的人口、劳动力数量等计算其承包地面积,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份,具有社会保障和福利性质的承包方式。
1、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如何确定?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具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涉及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争议而引发的纠纷;
(2)两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等因土地的发包权权属产生争议所引发的纠纷;
(3)发包方在二轮承包中将农户在一轮承包中的承包土地另行发包给本集体的其他农户,丧失原承包土地的农户请求继续承包的。
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户成员死亡,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承包地为林地的除外。
通过招标、拍卖等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3、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如何继承?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户成员死亡,在其他成员继续经营期间,因土地征用而发生补偿费用的,死亡成员的继承人要求继承补偿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户成员死亡之前,已经发生补偿费用的除外。
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抵押权的,应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5、离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分割?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共同享有承包经营权,在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如果离婚时未进行分割,离婚后一方主张确认其承包经营权的,应予支持。
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夫妻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将一方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由对方有偿耕种的,法院可以一并处理,并在法律文书中对此予以阐述和确认。
6、离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原则如何把握?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处理离婚案件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应在分清夫妻共同份额与其他家庭成员共有份额的基础上进行处理。以保障家庭成员享有均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原则,同时不能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权利。对可以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按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权利的原则进行分割。
在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时,除双方当事人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外,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涉及距离远近等耕种方便程度不同的情况时,应依据方便女方耕种的原则分割;
(2)可以将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按份划分,由各自经营至合同期满为止;
(3)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因一方的过错少分割;
(4)不宜判决将土地由一方承包,仅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5)交回土地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
7、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损失范围如何确定?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损失的赔偿范围应当以补偿实际损失为主要原则。对当事人主张农作物的可得利益损失的,有参照农作物的,可以参照当地当年同种作物的单位平均年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其成本计算;无参照农作物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结合往年平均收益情况酌定。
8、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属物如何处理?
依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的规定,承包方对承包经营过程中在承包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属物要求发包方予以补偿的,该附属物如确属承包经营所必须,而在承包合同终止时又无法拆除或拆除将严重影响其价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该地上附属物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规定必须履行建造审批手续而未经审批的除外。
二、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
9、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但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买受人取得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按有效处理。
10、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何处理?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审理中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等因素,注意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必要时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现值进行评估。因房屋增值或者贬值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程度承担。
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适当补偿;判决返还、腾退房屋时应注意为其留出合理的时间。
三、关于种子、化肥、农药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
11、种子、化肥、农药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的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侵权人因使用存在质量缺陷的种子、化肥、农药造成经济损失,请求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种子、化肥、农药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被侵权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购买种子、化肥、农药及经济损失等基本证据。生产者、销售者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的,应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受害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13、种子、化肥、农药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可否申请鉴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种子、化肥、农药的质量或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发生争议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14、如何确定种子、化肥、农药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的损失赔偿范围?
因使用存在质量缺陷的种子、化肥、农药所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农作物的可得利益损失按照本解答第7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
林木的可得利益损失,按照当地种植同种林木的单位平均年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其成本计算;当地没有种植同种林木的,参照种源地种植同种林木的单位平均年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其成本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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