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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若干问题解答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6-04-04 20:56:50   阅读:

为规范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审理程序,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据《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及最高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对适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中的若干问题解答如下:

  一、司法确认案件如何定义?

  司法确认案件是指对于涉及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在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依法成立的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主持下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后,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到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案件。

    二、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法院为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当事人在不违反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可以协议确定当事人住所地、调解协议履行地、调解协议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三、司法确认案件的受案范围如何确定?

    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确认其效力。

    四、司法确认案件应由哪个审判部门审理?

    司法确认案件由立案庭进行审理。

    五、一方当事人提出司法确认申请的,如何处理?

    一方当事人提出司法确认申请的,法院应当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表示同意或在确认申请书上签字的,视为共同提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或未表态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

  六、受理当事人的司法确认申请时,应重点审查哪些材料?

    法院在受理当事人的司法确认申请时,应重点审查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身份证明或者营业执照、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材料。

    七、不予受理司法确认申请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申请:

    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法院管辖的;

    确认和解除身份关系的纠纷;

    确认和解除收养关系的纠纷;

    确认和解除婚姻关系的纠纷;

    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后提出申请的。

    八、司法确认案件的案号、案由及当事人如何确定?

    司法确认案件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确定案由为“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双方当事人均为申请人。

    九、司法确认案件应如何进行审查?

    法院审理司法确认案件,原则上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到庭。对于案件复杂或者涉案标的额较大的案件,也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法院应当面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是否接受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是否愿意由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可以在审查当事人申请、调解协议、有关证明材料基础上作出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裁定。

    十、司法确认案件审限如何确定?

    法院审理司法确认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十一、司法确认申请是否可以撤回?

    在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作出裁定前,当事人对调解协议提出异议的,应当裁定按撤回申请处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书面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应当裁定准许。

    裁定按撤回申请处理或当事人书面撤回申请的,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生效后30日内又共同提出司法确认申请的,应予受理。

    十二、调解协议内容存在瑕疵如何处理?

    对于调解协议内容存在瑕疵而且可以补正的,应当进行释明。当事人同意修改瑕疵内容的,应当在修改后的调解协议书或补正的调解条款上签字,由调解组织或调解员盖章或签名,法院可以按照修改或补正后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

    十三、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情形有哪些?

    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内容不明确且无法补正的;

    (五)不具有可执行内容或者无法执行的;

    (六)遗漏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

    (七)当事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

    (八)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十四、司法确认裁定的效力如何确定?

    当事人收到确认有效裁定书和驳回申请裁定书后,不得上诉、申请复议和申请再审。

    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确认裁定,发现存在本解答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裁定撤销司法确认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十五、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起诉的,法院能否受理?

    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当事人又就同一纠纷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十六、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的,当事人如何选择救济途径?

    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的,可告知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司法确认裁定如何申请执行?

    法院作出司法确认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向作出确认裁定的法院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受理。

    十八、在执行司法确认裁定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应如何处理?

    法院受理强制执行司法确认裁定申请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裁定的法院申请撤销确认裁定。

    十九、司法确认案件的诉讼费用如何收取?

    司法确认案件暂不收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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