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移送材料范围 执行一庭拟对拍卖确认(以物抵债)案件移送审查材料包括执行卷宗(正、副卷)和《移送拍卖确认报告》。具体要求是: 1、《决定拍卖裁定书》; 2、启动拍卖程序的合议笔录和领导签批意见; 3、通知当事人到场监督司法技术处随机确定拍卖机构的书面材料; 4、两名以上执行人员、纪检监察人员到场监督司法技术处随机确定拍卖机构的书面记载; 5、《司法拍卖委托登记单》; 6、执行人员通知当事人、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以及司法技术监督员、纪检监察人员于拍卖日到场的材料记载; 7、合议庭对拍卖公告的起止日期、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拍卖通知情况、保证金预交情况、参加竞买人情况等事项审查合议笔录; 8、执行人员对拍卖标的物瑕疵声明、责任声明、风险提示以及拍卖保留价通知拍卖机构的书面材料; 9、拍卖当日执行人员、司法技术监督员或纪检监察人员到场监督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的材料记载; 10、拍卖活动视听资料; 11、对拍卖成交确认书核实确认的合议笔录; 12、拍卖价款交付证明或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 13、决定移送审查确认的合议笔录; 14、《移送拍卖确认报告》,包括拍卖程序是否合法有效、拍卖成交后标的物监管情况、当事人是否有信访倾向等。 二、审查标准 执行二庭组成合议庭对案件是否符合拍卖条件进行审查,一周内拿出审查结果。 1、收到《决定拍卖裁定书》三日内对是否委托拍卖进行合议并经领导审核同意; 2、以法定方式通知当事人到场监督司法技术处随机确定拍卖机构; 3、两名以上执行人员、纪检监察人员到场监督司法技术处随机确定拍卖机构; 4、《司法拍卖委托登记单》填写全面规范,拍卖范围明确; 5、执行人员在拍卖五日通知当事人、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以及司法技术监督员、纪检监察人员于拍卖日到场的方式合法、范围全面; 6、拍卖三日前合议庭对拍卖公告情况、拍卖通知情况、保证金预交情况、参加竞买人情况等事项审查内容全面具体; 7、对拍卖标的物瑕疵声明、责任声明、风险提示以及拍卖保留价通知拍卖机构且具体详尽; 8、拍卖当日两名以上执行人员、司法技术监督员或纪检监察人员到场监督;对竞买人身份和预交保证金情况、对拍卖公司对拍卖标的物瑕疵声明、责任声明、保留价声明、风险提示等内容进行核查监督; 9、视听资料反映拍卖全过程; 10、对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数额、拍卖标的范围、买受人身份等情况核实、评议全面。 11、拍卖价款已全部交付或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内容意思表示明确不易产生歧义; 12、决定移送审查确认的合议笔录意见明确; 13、《移送拍卖确认报告》内容全面详实。 三、审查结论处理 1、经审查符合拍卖条件的,合议庭评议庭长审核后,制作《拍卖确认裁定书》报局领导签批; 2、经审查不具备拍卖条件的,合议庭评议庭长审核后,制作《暂缓(不予)确认拍卖通知书》报局领导签批; 3、案件存在质量瑕疵或相关情况瞒报、漏报、不实的,对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