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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中院关于防范和打击“套路贷”犯罪的若干意见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8-10-14 23:01:22   阅读:

为有效防范和打击“套路贷”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营商环境,大庆中院在深入调研掌握“套路贷”犯罪表现形式以及高发、频发原因的基础上,于2018517日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制发了《关于防范和打击“套路贷”犯罪的若干意见》,对“套路贷”罪行特征、在民事诉讼中常见表现、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防范“套路贷”、涉嫌“套路贷”犯罪的司法认定以及依法处理等问题予以明确。

《意见》界定了“套路贷”犯罪的概念,明确“套路贷”犯罪是指出借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各种名目欺骗借款人签订虚假、虚高借款等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各类合同,制造资金银行走账流水,以各种借口制造借款人违约陷阱并要求偿还虚假、虚高借款,在借款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通过强行索债或诉讼等手段向借款人或其近亲属施压,逼迫偿还借款,进而侵占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

《意见》概括了“套路贷”犯罪的罪行特征,即出借人往往以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虚增借款债务金额、制造资金银行走账流水、肆意单方认定违约、转单平账垒高债务以及提起恶意、虚假诉讼等手段,制造民间借贷以及借款人需承担巨额违约责任的假象;往往采取暴力手段非法强行索取债务,给借款人造成巨大心理压力。《意见》还归纳了“套路贷”行为在民事诉讼中的常见表现,即当事人刻意规避法定管辖、放贷一方涉案集中、涉案主体关系存疑、诉求主张有悖常理、交付证据明显不足、急于达成调解协议等等。

《意见》明确了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防范“套路贷”的审查重点,要求对出借人仅依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当事人双方约定固定法院管辖、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作出合理说明、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出借人仅起诉担保人不起诉主债务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等情形,要严格审查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是否系恶意规避法定管辖、是否属于虚假诉讼以及是否具有“套路贷”犯罪特征。

《意见》明确了在司法确认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以及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对于涉嫌“套路贷”犯罪的处理措施。要求结合“套路贷”罪行特征和诉讼行为表现,从借款合同金额与实际金额之间的差额大小、借款人实际控制资金时间长短、资金走向、违约情形产生原因等方面,综合事实证据情况进行司法认定,判断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并移送。明确了对“套路贷”行为以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对主从犯认定、共同犯罪认定、犯罪数额认定、证据认定等作出详细具体规定。

《意见》还明确了公检法各部门在打击“套路贷”犯罪方面的职责,要求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重惩处,坚持最大限度追赃挽损,法院还要注重利用财产刑及涉案财物处置,切实打击“套路贷”犯罪的经济基础;健全协商联络制度,对打击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协商联络,确保“套路贷”犯罪打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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