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修订) 转自: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情节严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赌博、开设赌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明知他人实施赌博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资金、场所、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赌博工具、经营管理、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条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一年内曾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到处罚的; (四)设置赌博机的数量或者为他人提供场所放置的赌博机数量达到有关规范性文件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六)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平台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七)为未成年人赌博提供条件的; (八)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九)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向其销售赌博机的; (十)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其他私彩的; (十一)组织、协助他人出境赌博的; (十二)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做庄、兑换筹码的; (十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个人赌资在200元以上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个人赌资在500元以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参与赌博情节严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个人赌资在1000元以上的; (二)在“百家乐”“二八杠”“牌九”“私彩”“赌博机”等有组织的赌场内参与赌博的; (三)一年内曾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到处罚的; (四)设置圈套欺骗他人赌博或者引诱、教唆、胁迫他人赌博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场赌博,赌博输赢结算地在境内的; (六)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七)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的; (八)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不予处罚: (一)主动交代,表示悔改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被胁迫、诱骗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四)未成年人赌博的; (五)协助查禁赌博活动,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六、其他规定 (一)本意见规定的“以上”含本数。 (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省公安厅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