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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检察院《关于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指导意见》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09 20:58:3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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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民营企业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省、市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系列决策部署,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以及《关于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意见》和《方案》坚持依法、平等、全面、协同保护原则,建立健全10个方面30项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其中涉案民企规模评估、风险评估、发展评估以及疑难案件请示报告等机制属于服务发展的创新型举措,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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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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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的执法理念和“民营经济发展无小事”的服务意识,把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依法审慎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进一步为民营企业家创业、投资、经营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确保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建立健全规模评估、风险评估、发展评估机制,完善涉案民营企业评估措施。
采取实地走访、座谈了解、查阅资料等方法,综合评估涉案民营企业规模和影响力;围绕经营状况、员工生计、社会稳定等多种因素,预先评估强制措施是否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充分评估涉案民营企业产业属性、发展前景,特别是对属于先进制造、新能源和智能电网、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健康、新材料和节能环保等主导产业的民营企业加大支持力度,依法帮助化解矛盾、保持秩序,实现经营管理权平稳过度,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建立健全案件标注、全程监控、质量专项评查机制,完善案件质效把关措施。
案管部门对涉民企案件分类登记造册,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予以注明,并及时分流至案件承办人。定期汇总办理情况,加强统计分析,每月形成一次报表。将专项评查单独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对所有案件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方面开展全面评查。
建立健全疑难案件请示报告、有重大影响案件报备把关、重大案情沟通协调机制,完善案件分层把关机制。
准确把握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特点与规律,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对规模以上或本地主导产业民营企业案件,受理后及时向市检察院备案。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按规定期限报市检察院备案把关。对有重大影响或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案件,办结前听取党委及相关部门意见。
建立健全“认罪认罚”认定、“从快从宽”办案、高检院司法标准重点适用机制,完善刑事检察服务保障措施。
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细节提出异议的,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罪名认定提出异议的,应仍视为“认罪”。对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对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没有异议的,认定为“认罚”。 严格把握高检院“可以不批准逮捕”“可以不起诉”的情形,对主动配合调查取证、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尽量不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对于符合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条件的,依法从速办理。
建立健全羁押必要性审查、沟通配合、刑事执行重点监督机制,完善刑事执行监督服务措施。
准确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信息,督促各办案机关严格执行办案期限规定,加强与辩护律师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羁押必要性变化。积极监督监外执行、教育矫治、执行变更解除终止,认真做好交付执行、财产刑的执行监督工作。
建立健全纠错通报、产权保护、当事人和解机制,完善案件控告申诉服务措施。
认真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涉民营企业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及时发布和通报错案纠正信息。加大在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中的产权保护工作力度。推动与相关调节组织建立衔接联动机制,推动律师和社会各界参与解决涉民营企业纠纷。
建立健全民事案件、虚假诉讼监督、督促法院及时依法裁判机制,完善民事检察服务保障措施。
认真办理民营企业申请的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对拟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重大敏感案件,事先听取当地工商联意见。对以物抵债损害案外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产权案件,法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等审判程序违法事项和滥用保全措施等确有错误的执行事项,加大监督力度。
建立健全财产权利行政诉讼案件、征收征用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执行案件监督机制,完善行政检察服务保障措施。
积极受理行政诉讼中保全等行为的监督申请,严格把握诉讼中临时措施适用条件。重点监督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显偏低和因不依法履行执行职责及错误采取执行措施、错误处置执行标的物、错误追加被执行人的案件。深入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重点关注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常见违法执行情形。
建立健全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重点服务、公益诉讼线索收集移送、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重点案件分析研判机制,完善公益诉讼检察服务保障措施。
通过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对行政机关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发现行政执法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加大线索收集力度,对疑难案件及“等外”案件,充分听取专家意见,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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