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非法集资案件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人员处理意见

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加快涉案赃款的追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同时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特将

各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客户经理或其他人员的处理意见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凡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二十

万元以上,或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或者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

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客户经理或其他人员,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三款追诉标准的,均为非法集资共同犯罪。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

规定,上述人员凡能够在2014年9月30日前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开展案件调查,并退回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对拒不到司法机关投案自

首,也不退缴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客户经理或其他人员,司法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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