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全文
标题
内容
海南高级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13年)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3-08-05 01:54:08 阅读:
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当前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关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五千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七万元为起点。
第二条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第三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为起点;
(二)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三)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为起点。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五千元为起点;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二十五万元为起点。
第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我省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重复或者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13654849896
邮箱:
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