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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23 22:42:29   阅读:
【编者按】:本文系包头张万军律师咨询网编辑发表,如转载敬请标明出处。严禁批量转载本网站内容,谢谢合作。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局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00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贵州省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行政区域内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人员、提供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协议机构和工伤保险相关服务管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省行政区域内工伤及职业病救治特点以及工伤康复业务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和选择符合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布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结合当地实际,选择确定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并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愿意提供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机构,向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经省民政部门审查,获得《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
(二)提供的辅助器具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并有健全的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管理制度和相对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三)遵守和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价格政策,愿意配合工伤保险相关服务管理机构开展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工作,并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第五条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定点的工伤医疗救治机构会同有关专家提出配置建议,出具医疗诊断证明,本人填报《贵州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表》(附件一)并附相关资料,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后,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和时限做出确认结论。
申请人对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结论不服的,可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申请,再次申请做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六条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经确认符合配置辅助器具条件的,持确认结论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配置辅助器具有关情况核实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受理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登记手续,并出具《参保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通知书》(附件二)。
第七条 工伤职工持《参保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通知书》,到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配置、维修、更换辅助器具相关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结算。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结论,到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配置、维修、更换辅助器具,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费用结算,按照《贵州省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工伤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对《标准》适时调整。
第九条 工伤职工因非人为因素致使辅助器具损坏,需要维修或更换,或因工伤职工身体状况或残端变化等原因导致辅助器具不适配,需要维修或更换的,须由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出具情况说明。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按《标准》和协议规定结算。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确认,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因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和更换发生的交通及食宿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出差标准报销。
第十条 已参保工伤职工发生下列情况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 工伤职工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
(二) 工伤职工在非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配置、维修和更换辅助器具的费用;
(三) 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超出《标准》限定的费用;
(四)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负责维修、更换的费用;
(五) 因第三方责任人造成的工伤,已由第三方责任人支付辅助器具配置、维修、更换的费用。
第十一 条省和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 条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协议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协议要求,如有骗取辅助器具配置、维修、更换费用的,责令其追回被骗取的费用,情节严重、金额较大的,取消服务协议。
第十三 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今后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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