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广东省劳仲委《关于做好因补缴养老保险费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处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03-27 18:33:31   阅读:

粤劳人仲函〔2020〕1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下发以来,部分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因补缴养老保险费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增幅较大。近日,人社部调解仲裁司下发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因补缴养老保险费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处理工作,现根据通知要求,借鉴其他省份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理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及补充通知有关规定
在落实5号文件过程中,部分地区将相应文书特别是仲裁文书作为养老保险费补缴及转移接续的前置条件,出现了要求与用人单位无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的劳动者提供仲裁文书,要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突破法律规定出具文书,补缴行为发生后要求补充提供仲裁文书等不当做法。为解决上述问题、完善有关政策,人社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该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规范一次性补缴程序和必要证明文书。通知明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责令补缴,导致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的,由转出地负责提供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补缴时出具的相关文书。二是强调仲裁委员会不得突破法定受理范围、处理程序出具文书。通知明确相关文书是由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贵过程中形成。三是强调仲裁文书不得事后补办。通知明确仲裁文书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不得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四是强调参保人员无提供仲裁文书义务。通知明确原则上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二、依法规范因补缴养老保险费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立案受理工作
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2017年7月1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实施后,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时不再主动审查仲裁时效,但案件涉及虚假仲裁,恶意串通虚构劳动关系事实,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实施前,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申请人在实施后申请仲裁的,不受关于仲裁委员会不主动审查时效规定的限制。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审查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等条件,如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企业是否注销等,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三、依法处理因补缴养老保险费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
要落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不得通过仲裁审查确认、慎用仲裁调解方式处理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要稳慎把握确认劳动关系原则,加大证据审查力度,确保证据符合“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要求。对于当事人未提供书面劳动合同的,从严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进行认定;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要求当事人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有关证据。要加强案件立案、结案审批、监督环节,必要时可与养老保险行政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进行会商。
 
四、学习借鉴部分地区相关争议案件处理经验做法
近年来,一些地区在因补缴养老保险费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处理方面积极探索、成效明显。比如,安徽省人社厅明确,对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行政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和仲裁机构可采取“先易后难”的办法进行处理。又比如,江西省人社厅明确,对当事人提供书面劳动合同的案件首先要认真审查书面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其次要当事人提供相应年份的工资支付凭证、档案或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特别是对时间跨度较长的案件,一般不能仅凭书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再比如,湖北省人社厅明确,仲裁委员会要严格审查证实劳动关系实际履行状态的相应原始证据,审慎确认劳动关系不能仅依据当事人陈述、承认或者事后制作的材料作出裁决,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请各地认真学习借鉴上述地区经验做法(见附件),依法稳慎处理相关争议案件。
 
附件:安徽、江西、湖北等地处理相关争议案件经验做法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3月4日

 

 


附件

 

安徽省关于完善养老保险费补缴受理程序的建议

 
【此建议不涉及补缴政策,只规范受理流程;不得自行采取清欠的办法督促企业补缴,不得增加企业负担;内部操作程序不上网,实施中注重防风险、保稳定、促和谐。】
 
在国家规范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出台之前,对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养老保险行政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和仲裁机构可采取“先易后难”的办法进行处理。
 
一、养老保险行政机构统一养老保险补缴政策解释口径。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受理,确定补缴要件、办理补缴手续;劳动保障监察、仲裁机构根据社保经办机构的协助调查函(附件1)或确认劳动关系建议函(附件2),及时进行反馈和处理。
 
二、用人单位或职工申请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费,且双方协商一致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明细等材料予以办理。
(一)对补缴不满2年(含2年)的,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社保稽核予以办理。如确有必要可提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予以协助。
(二)涉及补缴年限超过2年或一次性申报人数超过5人的,建立会商机制,由养老保险行政机构牵头召集社保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等参加的专题会议,共同研究社保经办机构稽核意见,判定是否符合补缴条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填写养老保险补缴业务受理单(附件3)。
 
三、职工申请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费,但用人单位不同意补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仲裁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仲裁。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是否办理补缴。
(二)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登记且未超出2年时效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会同社保经办机构调查核实后,依法下达行政执法文书,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行政执法文书办理养老保险登记、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超过2年或一次性申报人数超过5人的,按照本文第二条第二款程序办理。
 
四、缴费基数问题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五、社保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和仲裁机构在办理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劳动者提供虚假材料,应主动向征信部门报备,建议将用人单位或个人列入诚信监管对象,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图片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办案交流
 
2019 年第 1 期
 
江西省人社厅调解仲裁管理处
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19年1月10日
 

 

关于在审理为补缴社会保险而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中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为补缴社会保险而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的审理结果,既涉及当事人权利,又涉及国家利益,特别是对时间较久远的劳动关系确认案件,情形较为复杂,处置不当会影响仲裁公信力。对此,各地在审理为补缴社会保险而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对当事人提供书面劳动合同的案件。首先要认真审查书面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其次要当事人提供相应年份的工资支付凭证、档案或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一般情况下,特别是对时间跨度较长的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不能仅凭书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

 

二、对当事人未提供书面劳动合同,仅有被申请人自认的案件。要严格按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第(一)、(三)项证据应为重要证据,如缺少上述两项证据,一般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三、关于仲裁时效问题。2017年7月1日,人社部新修订的《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实施以后,仲裁时效不作为主动审查的事项。仲裁机构不得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受理案件。但是在审理为补缴社会保险、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而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时,虽然当事人未提出时效抗辩,但结果涉及第三方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仲裁委可以主动审查仲裁时效,可以将超过仲裁时效作为不予支持的理由之一。

 
 
报: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省人社厅有关领导,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成员单位。
送: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科,各市(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图片
 
 
鄂人社发〔2016〕27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促进参保单位和个人依法合规持续数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等精神,现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缴条件

(一)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制正式职工,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数相应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日。

(二)原国有(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用

......

(二)规范申请受理工作。受理机构要认真审查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申请补缴相关证据材料,发现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齐要求。探索实行承诺制,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违规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

(三)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及养老保险经办、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要加强协同配合,在确认劳动关系、审核补缴条件、计算补缴数额等工作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化解矛盾。

(四)审慎确认劳动关系。本通知执行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涉及社会保险参保补缴类争议,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不再受理,但应当受理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当事人仲裁请求事项中须明确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存续的具体起止时间。仲裁委要严格审查证实劳动关系实际履行状态的相应原始证据,审慎确认劳动关系,不能仅依据当事人陈述、承认或者事后制作的材料作出裁决,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当事双方对劳动关系存续事实无争议的,仲裁委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拒不提供的,可以驳回申请人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

(五)注重政策宣讲引导。各地人社部门特别是社保经办机构,要通过大厅公告、窗口解答、媒体解读等形式,宣讲参保缴费政策,引导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合规、持续缴费……

 

图片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