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国家赔偿法》首次规定,权利人可以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2011年1月21日,广东省公安厅法制处、广东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和广东省高级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的领导和业务负责人坐在了一起。当时形成了一个初稿。随后就下发到全省,参照着执行,为的就是观察效果。在试行了半年后,2011年9月5日,公检法三家正式联合发文。《会议纪要》对符合赔付的情形以及赔偿金额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明确,纯无辜者可获国家赔偿金之外30万元以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