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之抢劫罪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30 22:21:16   阅读: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项情形的,增加抢劫一次,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抢劫数额一类地区每增加25000,二类地区每增加15000,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项情形之一的,根据抢劫的次数、数额,可以增加二年以下刑期。

(4)每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刖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抢劫的;

(2)持械抢劫的(具有持枪抢劫情节的除外);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