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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之妨害公务罪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29 22:11:46   阅读: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3)因妨害公务的行为,致使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收集固定案件证据、财产保全等紧急任务无法完成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

(2)采取持械、聚众围攻等暴力、威胁手段的;

(3)损毁公务装备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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