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管理创新,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和法律规定,结合全市公诉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实施的意义 1.附条件不起诉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自然延伸,它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使公诉职能向预防和减少犯罪延伸方面有着现实意义。它可以有效弥补相对不起诉范围界限模糊、难以施行的问题,并且可以使更多的有罪错者走社会改造的道路,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 结合当前法律规定、刑事政策以及公诉改革和创新的需要,在我市检察机关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一定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和原则 2.本意见所称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刑事案件,基于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公共利益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考虑,设立一定的考验期,对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予起诉,期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对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它在实施方式上是介于起诉和不起诉之间的第三种选择,但在处理结果上又不超出起诉和不起诉的范畴。 3.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要对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其性格特征、家庭情况、社会交往以及有无帮教的条件。
三、处理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案件的关系 4.附条件不起诉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对不起诉(或称酌定不起诉)都是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二者设立的宗旨、目的基本一致。但是二者在在适用条件上和适用范围方面还有明显的区别。各区院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二者适用过程中做出积极有益的探索。 5.附条件不起诉是对相对不起诉的完善与发展。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必须以案情为基本考量,而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量犯罪本身因素同时,更多的应考虑到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促进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的需要,它比现有相对不起诉范围的外延更宽泛。
四、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和条件 6.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可以参照以下内容: (1)未成年或者在校学生、七十岁以上老年人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涉嫌犯罪的案件人员;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的案件; (3)亲友、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 (4)具有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 (5)有利于本地经济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相关经济犯罪案件。 7.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1)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其性格、年龄及生活经历等有关情况与环境为判断的基础;比如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性格是否有先天缺陷,年龄是否达到了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等等。 (2)犯罪行为本身的情况,以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动机、目的、方法及其与被害人的关系和社会影响为判断基础;以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之前的一贯表现和实施犯罪时的动机和目的,实施犯罪的方法是否恶劣,此人的社会影响是否良好等方面加以考虑。 (3)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以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后是否有自动投案、主动坦白的情节,是否检举揭发同伙的犯罪行为,有无逃跑或毁灭、隐藏证据、串供的行为等角度加以考虑。 (4)有被害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与被害人之间达成了谅解,是否取得了被害人的同意;没有被害人的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在作出决定的同时,可以要求附条件不起诉人履行以下义务: (1)有被害人的案件,通过书面悔过,向被害人道歉等方式,双方达成谅解或和解; (2)对被害人有物质损失的案件,作出赔偿或者给予被害人适当的补偿; (3)对未成年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进行帮教,确定帮教单位和帮教责任人,落实帮教责任; (4)提供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 (5)不得侵扰被害人及其家属、证人; (6)作出决定的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可以禁止被不起诉人出入特定场所或者必须在特定场所接受特定的疾患治疗。 9. 对下列犯罪不得,一般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系累犯、惯犯或有犯罪前科的; (2)杀人、抢劫、强奸、绑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其他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
五、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程序 10.在决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可以参考遵守以下程序: (1)负责案件的检察官审核材料,认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情形时,在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经犯罪嫌疑人同意的基础上,拟定暂缓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意见;是否需要经过听证程序,各区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而定; (2)检察官将案件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并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 (3)作出暂缓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可以中止案件审查,对附条件不起诉人做取保候审处理;在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将《取保决定书》及其附件《暂缓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以及有关的机关、团体、学校或社区; (4) 暂缓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应当明确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案件的事实和理由、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及附加条件、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撤销、不服该决定的救济方式等内容; 对附条件不起诉人可以设立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考验期; (5)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负责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监督执行; (6)其它相关程序可以参照相对不起诉的有关规定。
六、附条件不起诉的帮教考察 11.帮教考察期间,检察院负责被暂缓起诉人的监督工作,司法局负责被暂缓起诉人的执行工作(具体执行者为各街道司法所)。 12.司法局负责为被暂缓起诉人设置帮教单位和帮教人,落实后在检察院登记并备案。对于帮教单位或帮教人,可以考虑下列条件: (1)犯罪嫌疑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学校、单位; (2)具备帮教能力,愿意承担帮教义务,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和固定住址的,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 (3)本市的社会团体、公益性团体组织; (4)其他具备帮教能力,愿意承担帮教工作的单位。 13.帮教考察期间,承办检察人员应当定期回访,主要考察以下内容: (1)帮教考察期内服从帮教单位的安排,服从监督、随传随到、接受帮教; (2)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3)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
七、附条件不起诉的最终处理 14.帮教考察期结束,司法局对被暂缓起诉人在帮教考察期间的表现出具意见。 15、根据司法局出具的意见,检察院对暂缓起诉人作出最终处理(即起诉或是不起诉),并将结果通知司法局。
八、其他 16. 在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时,应当区分对内的工作文书和对外的法律文书,一般对外法律文书按照高检院统一文书格式制作,对内法律文书各区院根据需要制作,在对外送达时,工作文书可以作为法律文书的附件一并送达。 17.本意见仅为市院公诉部门指导各区院公诉科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相关指导意见,各区院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市院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