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深圳中院《住房公积金协助执行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15年)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28 21:52:54   阅读:
为进一步挤压“老赖”生存空间,完善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手段,近日,市中院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签署《住房公积金协助执行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住房公积金执行程序、款项划扣方式等具体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由于具有财产属性、持有人专属账号内公积金属持有人个人财产的特点,公积金应被纳入被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而深圳中院将住房公积金款项纳入被执行人财产查控范围为全省率先之举。此次签署纪要具体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住房公积金执行位次。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首先对被执行人进行“五查”(查存款、房产、车辆、证券、股权),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或其他财产不便执行,才可强制执行其住房公积金。二是严格规定了住房公积金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可以查询,亦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三是明确了住房公积金冻结和划扣实操规则。冻结或续冻住房公积金法律文书中应明确起止时间;划扣住房公积金应以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限,对于预期收入不可提前划扣。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