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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家事调查员工作规程(试行)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24 20:08:53   阅读:

 粤高法〔2017〕21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0月16日)

 

为充分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加强家事调查队伍专业化和工作规范化建设,促进家事案件公正、高效审理,结合我省法院开展家事审判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一、家事调查员队伍的聘任与管理

 

第一条【家事调查员的职责】家事调查员的主要职责,是在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依据法官的指示和要求,利用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对家事案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收集家事案件事实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向法院提出调查报告或者陈述调查意见。

第二条【家事调查员的推荐】家事调查员由妇联、司法、民政、团委等单位及基层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推荐。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家事调查工作的,家事调查员由承接家事调查专项委托服务的单位推荐。

第三条【家事调查员的聘任】对符合如下条件的被推荐人员,经人民法院审核,可以聘任为家事调查员:

(一)有相应的社会经验和阅历,具备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 判断分析和沟通协调能力;

(二)身心健康、品行端正、责任感强,热爱家事调查工作。

聘任为家事调查员的,聘期一般为1-3年,由人民法院颁发家事调查员聘书。

第四条【家事调查员的名册管理】人民法院对聘任的家事调查员实行名册管理。家事调查员名册应当载明受聘人员姓名、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推荐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附个人简历。家事调查员名册确定或变更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家事调查员实行分级使用制度。高级法院公布名册中的家事调查员,可以受理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中的调查委托。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公布名册中的家事调查员,一般受理同级辖区内的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中的调查委托。

 

    二、家事调查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家事调查的范围】根据家事案件审理需要,家事调查范围主要包括:

(一)当事人的性格、教育、工作、经历和身心状况;

(二)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感情经历、家庭关系、财产情况以及家事纠纷产生的原因;

(三)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和抚养状况,老年人的生活和赡养状况;

(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家事调查任务的委派】人民法院委托家事调查员进行家事调查时应当出具委托调查函。

根据家事调查员分级使用制度,人民法院需要委托本辖区外的家事调查员进行调查的,应当与该家事调查员的推荐单位联系并寄送委托调查函。

委托调查函正文应当载明案件基本信息、调查事项、完成期限和承办法官联系方式等内容。函附件应当列明人民法院为开展调查工作提供的必要信息,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相关人员、单位的联系方式、地址等。如果对调查工作有详细指引和要求的,应当一并列为附件。

开展调查工作时,家事调查员可以向相关人员、单位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和人民法院的委托调查函。

第七条【家事调查的基本原则】家事调查员从事调查工作,应当合法、公正、客观、尽责,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和回避规定,因调查知悉的个人隐私和其他秘密,不得向与审理案件无关的人员、单位透露。

家事调查员在调查过程中,如发现危害人身安全或者其他必须紧急处理的事项,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第八条【家事调查的方式】家事调查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调查:

(一)与父母、儿童及其他有关人员面谈沟通交流,观察子女与父母或其他照顾者的关系;

(二)以适当方式征询八周岁以上的被抚养子女对抚养及探望的意愿或态度;

(三)走访当事人居住的社区、所在单位、被抚养人的学校等;

(四)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调查方式。

进行家事调查,一般应有1名见证人在场,但委托2名家事调查员进行调查的除外。

第九条【家事调查报告的制作】家事调查员完成调查任务后,应当在人民法院要求的期限内提交调查报告。人民法院根据调查报告制作情况,可以要求进行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如在要求期限内确实难以完成调查事项和调查报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

调查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人民法院委托的调查事项,调查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调查掌握的情况,如有需要,还可就部分事项提出工作建议。调查过程中收集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调查笔录,应当列作附件一并提交。

第十条【家事调查报告的使用】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委托家事调查员开展调查工作的情况。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当将报告内容整理为质证部分和询问部分,予以分别使用。

对于报告中的资料、笔录和全部或者部分陈述性内容,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列入质证部分,整理后提交当事人进行法庭质证。对于其他陈述性内容,更宜采取法庭询问方式予以核实的, 应当在开庭笔录中载明。未经质证或者询问的报告内容,不得作为案件裁判依据。

当事人对家事调查的过程、方式等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家事调查员出庭说明情况或者进行书面说明。

家事调查报告原文,应当归入案件卷宗副卷。

 

三、 家事调查员的履职保障

 

第十一条【家事调查员的培训】人民法院应当定期组织家事调查员参加业务和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家事调查员的考核】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对家事调查员进行考核。对于成绩突出的家事调查员,予以奖励表彰。

人民法院发现家事调查员有违反调查工作要求的,应予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家事调查员资格。

第十三条【家事调查的经费保障】家事调查员完成调查工作后,由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发放相应补助或奖励。具体标准和方式由人民法院会同相关单位另行确定。

第十四条【施行】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家事调查员名册

  2.家事案件调查委托函

  3.家事案件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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