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处理涉诉鉴定投诉的通知》(粤鉴协【2018】9号)

关于处理涉诉鉴定投诉的通知

粤鉴协【2018】9号

各市司法鉴定协会:

为妥善处理涉及诉讼的司法鉴定投诉,经咨询相关部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鉴定意见属于证据之一,查证证据是否属实、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由审判机关负责。

二、为尊重审判机关办案的独立性,对于在诉讼中涉及的鉴定投诉,应指引投诉人向办案部门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或申请重新鉴定。

三、生效判决认定鉴定存在瑕疵的,按照审判机关认定的事实依法依规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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