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公通字〔2018〕100号
各市、县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法严厉打击我省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省厅制定了《广东省公安机关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侦查取证执法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法制总队。
广东省公安厅
2018年6月22日
广东省公安机关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侦查取证执法指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法严厉打击我省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1. 认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注意的问题
(1)对上述“四个特征”应当综合分析把握,“四个特征”均不明显的,不能随意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组织者、领导者是未成年人的,应当慎重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2)“较稳定的犯罪组织”的认定。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增强隐蔽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制造“人员频繁更替、组织结构松散”的假象。因此,要特别注意查清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对组织运行、活动起着突出作用的积极参加者等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联系是否紧密,由表及里,综合判断把握。
(3)“人数较多”是指应当在三人以上(包含本数,下同),包括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或者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
(4)“骨干成员”的认定。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部分。
(5)“经济实力”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是否达到20万元人民币或者以上金额仅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实力”的参考,不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实力”的必要条件。
(6)“支持该组织活动”的认定。只要在客观上能够起到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的作用即可认定,包括但不限于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抚恤金、慰问金、安家费等财物,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以及其他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等。
(7)为该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打击竞争对手、形成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寻求非法保护、增强犯罪能力等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竞争对手”可以是正当行业的竞争对手,也可以是非法行业的竞争对手;“谋取经济利益”可以是正当经济利益,也可以是非法经济利益。
(8)“一定行业”既包括合法正当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一般涉及生产、流通、交换、消费等领域。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有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不影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二)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恶势力犯罪组织包括恶势力犯罪集团和恶势力犯罪团伙。
1.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
(2)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其他犯罪活动,并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达三次以上,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4)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2. 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注意的问题
(1)首要分子和重要成员实施犯罪活动既可以是直接实施,也可以是指使他人实施。
(2)“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人身自由、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
(3)“一定区域”不要求必须达到空间大小,而是存在一定经济、社会秩序的空间范围,如仅对某一档口、餐馆或旅店的控制,不宜认定为“一定区域”,对一个市场、一个村的控制,则可认定为“一定区域”。
(4)“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实施的犯罪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聚众“打砸抢”、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其他犯罪活动”是指“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以外的其他犯罪活动。
(5)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该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可以是一名,也可以不止一名。首要分子应对犯罪集团经过预谋、有共同故意的全部罪行负责。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应按其地位和作用,分别对其参与实施的具体罪行负责。如果某个犯罪集团成员实施了该犯罪集团共同故意犯罪范围以外的其他犯罪,则应由其个人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