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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处理执行裁决类纠纷案件若干重点问题的解答(中))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19 21:43:51   阅读:

16.金钱债权执行中,执行标的共有权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如何处理?

 

意见:共有权人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释明,要求其先分割共有财产,审查其主张的共有份额并确权,对执行标的中案外人所有的份额,可以排除执行。

1.按份共有情形下,可以排除对案外人共有份额的执行,执行法院仅执行标的物中被执行人共有部分。若标的物不可分割,案外人可通过执行标的物变现后分割价款或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权利。

2.共同共有情形下,由案外人主张并举证证明其所有的份额(比例),人民法院审查并确权后,可以排除对该部分执行。若标的物不可分割,案外人可通过执行标的物变现后分割价款或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权利。

案外人拒不分割共有财产的,不能排除执行,其因执行行为所受的损失,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说明:根据《查、扣、冻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执行程序中允许债务人和案外人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被执行人对共有房产享有一定份额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该部分财产以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

 

17.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主张对涉案不动产已办理了预告登记,请求排除执行,如何处理?

 

意见:在预告登记有效期内,可以排除执行。

 

说明: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即预告登记使案外人对房屋等不动产享有的请求权具有了物权效力,产生可以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期待权,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18.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主张其为人民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中资金的实际所有权人,请求排除执行,如何处理?

 

意见:1.案外人仅主张其为资金实际权属人,请求排除执行的,一般不予支持。2.有证据证明的、能够特定化的资金,可以排除执行。如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质押权人就账户内资金主张实体权利的、有证据证明的错误汇款等。

 

说明:1.金钱属于不特定种类物,以实际占有为所有权公示。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银行存款等,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资金的权利人,只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中的资金,一般应认定为被执行人所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即金钱可以被特定化,用于特定用途,故满足特定化要求的金钱可以排除执行,但应从严审查案外人主张事实的真实性。

 

19.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主张其为人民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账户的实际所有权人,请求排除执行,如何处理?

 

意见:有证据证明的账户借用关系,可以排除执行。

 

说明:有证据证明账户开立手续、业务办理、账户管理、资金流转等均由案外人完成,案外人是涉案账户实际使用人,被执行人仅为涉案账户名义所有人的,双方形成账户借用关系,可以排除执行。

 

20.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主张通过离婚协议取得被执行房屋,请求排除执行,如何处理?

 

意见: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原为夫妻关系,离婚时已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约定人民法院查封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归案外人所有,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排除执行。1.离婚协议在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前签订并已在相关部门备案;2.案外人在离婚协议签订后已经实际占有涉案房屋;3.案外人对房屋未办理过户不存在过错。

 

说明:案外人为被执行人原配偶。如上述条件达成,则案外人对争议房屋享有将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该权利指向争议房屋,具有特定性。而金钱债权没有特定指向,争议房屋只是作为被执行人责任财产履行金钱债权的一般担保。据此,案外人对争议房屋的请求权优先于一般金钱债权,可以排除执行。

 

21.案外人异议之诉中,如何判断涉案合同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情形?

 

意见:应至少审查:

1.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双方是否以不合理低价转让执行标的物;

3.相对方是否实际支付了对价;

4.案外人是否明知被执行人负债情况。

恶意串通的证明标准,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高于高度盖然性。应谨慎适用该条款认定合同无效。


说明:这类理由通常出现申请执行人对案外人异议的抗辩中,认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双方就涉案标的物签订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二)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23.案外人基于融资租赁合同请求排除执行,如何处理?

 

意见:案外人基于融资租赁合同主张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执行标的仍享有所有权的,若执行标的为在合同租赁期内的租赁物,可以排除执行。


说明:融资租赁合同是合同法第十四章规定的一种有名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赁物(机器设备或其他需要办理登记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在租赁期内由承租人使用,但出租人对该租赁物享有所有权,该权利足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支持案外人的执行异议。

 

24.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对没有独立产权的车库、车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如何处理?

 

意见:一般不予排除执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保护小业主利益,作为特殊情况,可以排除执行。1.被执行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案外人系该小区业主;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经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3.支付全部价款。


说明:有独立产权车库、车位可作为特殊不动产,参照《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从严处理。无独立产权车库、车位,除对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购买的小业主的利益给予特别保护外,为防止当事人恶意串通,不予支持其他主体排除执行的诉讼请求。

 

25.案外人对机动车、船舶等特殊动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15请求排除执行,如何处理?

 

意见:机动车、船舶等特殊动产作为执行标的物,案外人以其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购买为由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排除执行。

1.案外人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支付了全部价款;

2.案外人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实际占有涉案执行标的物;

3.案外人对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存在过错。


说明:机动车、船舶等特殊动产属于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可参照《查、扣、冻规定》第十七条处理。

 

26.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租赁权为由,请求排除执行,如何处理?

 

意见:案外人为承租人的,其排除执行的权利仅指排除移交占有的权利。

1.承租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租赁权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承租人在执行标的被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经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按约支付租金,并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执行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要求承租人移交占有租赁物,承租人请求停止执行的,应予支持。

3.承租人在抵押权人设立抵押权之前已经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按约支付租金并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抵押权人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法院根据其申请要求承租人移交占有租赁物,承租人请求停止执行的,应予支持。

4.执行法院采取带租约执行措施的,申请执行人提起异议之诉,请求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或不存在真实的租赁关系,应予受理。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属实的,可以允许执行法院不带租约执行。

 

说明:租赁是所有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将租赁物使用权转移给承租人的行为,租赁不产生所有权转移的效果,故案外人不能以享有租赁权为由排除对租赁物的执行,但可以其对租赁物享有租赁权为由,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租赁物。

 

27.案外人以存在机动车挂靠经营关系为由,请求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排除执行,如何处理?

 

意见:1.运输企业出资购买车辆,将道路运输经营资质转让给个人/企业,由其挂靠在运输企业从事道路运输的,对于个人/企业提出的排除执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个人出资购买车辆,挂靠在运输企业,以运输企业为车主办理车辆登记,案外人能够证明其是车辆实际所有权人的,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其排除执行的诉讼请求,可以支持。

 

说明:1.在第一种情形下,运输企业可能不实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业务,而是将车辆和资质给挂靠人使用,挂靠人请求排除执行或移交占有的,均不予支持。

2.第二种情形多见于出租车行业和旅游大巴经营领域,为保护特殊动产实际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可以支持。

 

28.案外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执行标的,请求排除执行,如何处理?

 

意见:一般不予支持。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说明: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处理。优先受偿权包括:担保物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船舶优先权(海商法)、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可能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包括:所有权、物权期待权(交付的债权请求权)、租赁权等。

 

29.案外人为买受人,其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执行标的请求排除执行,如何处理?

 

意见:1.金钱债权执行中或一般买卖交易中,申请执行人抵押权设立在先,抵押财产转让在后,案外人作为买受人请求排除执行的:①财产转让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后的,不予支持;②财产转让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办理抵押登记,不予支持;③财产转让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未办理抵押登记,未经生效判决确认,且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取得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可以排除执行,若该抵押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则驳回起诉,要求案外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另行主张判决权利。

2.如买受人享有的权利符合消费者生存权保护的权利,可以排除执行。

 

说明:1.依法设立或取得的担保物权属于所有权的负担,可以优先于所有权获得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将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提存,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未登记的,不能证明抵押权系善意取得,应视实际情况平衡保护善意取得的所有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如果抵押物已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受让人。”已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有物上追及力,未登记的没有物上追及力。

2.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消费者生存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故执行标的为设定了抵押的在建工程等情形时,买受人享有的权利符合消费者生存权利的,可以排除执行。

 

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30.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审查范围是什么;在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被告能否提起反诉?

 

意见: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审查执行法院作出的分配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分配顺序、分配原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仅对有异议的部分进行审理,而不得对整个分配方案进行全面审查,也不允许被告提出反诉。

 

说明:分配方案的异议包括对债权人享有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异议,对分配顺位的异议等。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分别审查处理,针对执行法院在做出分配方案时的具体情况做出判决。

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审查的是方案中存在异议的分配内容,该部分异议属于固定内容,不能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变更和扩大,否则将会因分配主张的变化,影响在分配异议过程中提出调整方案和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其他债权人的异议权利,使得分配方案异议内容处于不确定状态,而无法进行合法性审查。故不能允许分配方案异议中的被告提出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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