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级别管辖的公告
为落实四级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要求,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对本市行政区域 内 (含深汕特别合作区) 人民法院有关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级别管辖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自 2022 年 9 月 21 日起,除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 的涉外涉港澳台仲裁裁决、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以及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外,下列仲裁裁决 (含仲裁调解,下同) 执行案件由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并由当事人直接向基 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均不在广东省内,执行标的额不满人民币 5 亿元;
2.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广东省外,执行标的额不满人民币 1 亿元。
二、除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由本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 其他仲裁裁决执行案件, 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均不在广东省内,执行标的额人民币 5 亿元以上 (含本数) ;
2.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广东省外,执行标的额人民币 1 亿元以上 (含本数) ;
3.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本市的我 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涉港澳台仲裁裁决、港澳台地区 仲裁裁决以及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
三、2022 年 9 月 21 日以前,已立案但未执结的案件由 原法院继续办理。已提交申请材料但尚未立案的案件,按照 本公告的规定处理。
四、被执行人、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以及仲裁保全案件,继续按照原 来的规定办理。
五、如最高人民法院调整民商事诉讼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本公告所涉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管辖标准相应调整。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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