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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规范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 系统查询被保全人财产工作的指引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28 23:20:32   阅读:

穗中法〔2021〕190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规范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

系统查询被保全人财产工作的指引》的通知

 

各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财产工作的指引》已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向市中院执行局反映。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4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当事人在诉讼中

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

被保全人财产工作的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财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确保当事人胜诉权益最终兑现而采取的临时性控制措施。全市两级法院应结合财产保全的功能目的审查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实施财产保全。

 

第二条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坚持依法适用、善意文明、审慎谦抑、严格审查、平等保护、公平适当原则,找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防止恶意利用或者滥用财产保全损害被保全人合法利益。

 

第三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予准许:

(一)请求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申请人胜诉权益兑现。

(二)申请人提供了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确因不能通过申请信息公开、购买等方式取得财产信息等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达到证明标准且能够指向特定财产的具体财产线索。

(三)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金额以诉讼请求的金额为限。

(四)申请人按规定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不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财产,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予准许:

(一)当事人作为申请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

(二)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三)当事人提供了达到证明标准且能够指向特定财产的具体财产线索。

(四)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裁定。

(五)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的,应在人民法院作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裁定后提出。

 

第六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我市法院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的,由法院负责执行保全裁定的执行部门审查并负责查询。

 

第七条  经审查准许当事人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 统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申请的,由法院执行部门在保全裁定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第八条  法院执行部门对查询到的被保全人财产信息,应当依法保密。除依法保全的财产外,不得泄露被保全人其他财产信息,也不得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以外使用相关信息。

 

法院执行部门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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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经审查不符合本指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法院执行部门应依法决定驳回当事人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的申请。

 

上述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第十条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保全人应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申请人恶意或滥用诉权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年8月6日印发

 

 

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

 

第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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