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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劳社〔2005〕10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咨询网  发布时间:2010-01-19 10:21:00   阅读: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 2005-09-09
【实施日期】 2005-9-9
【发 文 号】 粤劳社〔2005〕106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管理,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统一文书式样,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地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三条,及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第三条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地。
(一)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由其工伤保险参保所在的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由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点可确认为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地。
二、规范工伤认定的基本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基本程序。
(一)工伤认定申请的审查与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收件回执》(见附件1)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2)。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完整(包括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属于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3)。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场或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件4),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二)用人单位要求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受理: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延长申报时限,并填写《延长申报时限申请表》(见附件5)。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有特殊情况的,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三)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与范围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在60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6)。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应载明有关事实、证据、理由、法律法规依据、救济途径。不属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告知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四)事故伤害的调查取证: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发《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见附件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及时到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制作《现场勘验记录》(见附件8),勘验人、记录人及其他在场人员均签字确认。需要进行调查取证的,必须有两人以上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见附件9),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均应签字确认。需要查阅材料的,应当做好《阅卷记录》(见附件10),记录查阅材料的具体内容,应有被查阅材料部门压页盖章,阅卷人、记录人、在场人员签字确认。
(五)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结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见附件11),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认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1)用人单位全称;(2)职工姓名、性别、职业与工种、身份证号码;(3)事故时间或者职业病诊断时间、地点场所、伤害经过、受伤部位、医疗救治基本情况、诊断结论等;(4)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律法规依据;(5)工伤认定决定(包括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6)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与部门;(7)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三、工伤认定主要文书式样
各地可在本通知所附文书式样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修订使用。除本通知所附文书种类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增加相应工伤认定工作文书种类。
 
附件:1.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收件回执
2.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3.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4.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5.延长申报时限申请表
6.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7.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8.现场勘验记录
9.调查笔录
10.阅卷记录
11.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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