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25日,自省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公安、检察院、法院三家联合会签下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犯罪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文件,从重从快打击“双抢”。 明确驾驶车辆强行夺取财物具有特定情形按抢劫犯罪处理,统一认定抢夺犯罪的数额标准,为严厉打击“双抢”犯罪提供了系统而明确的指导意见。 据了解,当前我省抢劫、抢夺犯罪呈现出 “多、快、高”的特点:一是涉案犯罪分子多。2003年至2005年,全省法院受理的“双抢”案件中,被依法判处的犯罪分子人数分别为23751人、 28391人和32465人,分别占同期被判处的犯罪分子总数的35.21%、36.30%、36.91%;二是案件增长速度快。近三年“双抢”犯罪案件增长率均在两位数以上。2003年至2005年分别为17739件、 22125件和24437件,年平均增长率高达17.37%;其中,抢夺犯罪年均增长率高达18.44%。三是犯罪主体低龄化倾向严重。近三年来未成年人犯“双抢”罪的人数在大幅度增长,2003年为2955人,2004年为4370人,2005年为5672人,分别占同期犯罪分子总数的12.4%、15.3%、17.4%。严峻的“双抢”犯罪活动的事实表明,抢劫、抢夺犯罪活动猖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人身安全,是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影响稳定和谐的“毒瘤”。打击双抢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政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据统计,2003年至2005年,全省法院共审理双抢案件64301件、96881人,共判处罪犯84607人,占罪犯总数的36.22%。 据省法院副院长陈华杰介绍,制定《指导意见》的目的,在于将近年来颁布的打击“双抢”犯罪的多个司法解释以及我省公、检、法制定的有关意见进行梳理、归纳、汇集,并在刑法和司法解释的框架内,提出适应我省实际情况的法律适用指导性意见,统一执法尺度,体现从重从严惩处的精神。其主要法律依据是:刑法第263条、第267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包括2000年11月《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7月《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6月《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省公、检、法三机关前几年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抢劫、抢夺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抢夺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意见》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一是明确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具有特定情形的按抢劫犯罪处理。《意见》明确规定,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按抢劫罪定罪处罚: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4、驾驶车辆夺取财物过程中将被害人拖倒或拖拉着行驶的;5、携带凶器并驾驶车辆抢夺的;6、驾驶车辆夺取财物后,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抗拒抓捕的;7、驾驶车辆财物后,行为人为掩护同案人而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的。 二是明确和统一全省认定抢夺犯罪的数额标准。《意见》规定:抢夺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人民币五百元以上不满一万元;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人民币十万元以上。 三是明确了抢夺犯罪的从重处罚情节。《意见》规定,构成抢夺罪,具有以下八种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1、抢夺老年人财物;2、抢夺未成年人财物;3、抢夺孕妇或者携带婴儿的妇女财物;4、抢夺残疾人财物;5、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6、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抢夺;7、除按抢劫罪论处之外的飞车抢夺;8、因抢夺而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行为。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入户抢劫”的认定原则。《意见》规定,对发生于“日店夜宅”、“前店后宅”、“上宅下店”等生产经营与生活场所密切相关的抢劫行为,必须根据行为人进入场所时的功能予以准确认定。行为人在他人入住时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五是明确了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罪论处的具体情形。《意见》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3、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六是坚持以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以犯罪事实为裁判依据的原则。对虽未缴到赃物,犯罪嫌疑人也否认犯罪行为,但有被害人的指认,目击证人指证,且目击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没有利害关系,指认与指证相吻合的;犯罪嫌疑人虽否认作案,但从现场或其身上、住所搜缴到赃物,且有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指证,与物证相吻合的;团伙犯罪案件中,虽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根据现有证据可认定犯罪,且能分清罪责的,可先行追究已归案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等三种情形,可以依法定罪处罚,防止因认识不一、纠缠细枝末节而影响打击效率。 陈华杰强调公、检、法等政法机关通过大力配合和通力合作,形成强大的打击合力,严厉有力地打击“双抢”犯罪。今后将对严重扰乱治安环境的车站、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出租屋等地点的“双抢”犯罪和“飞车抢夺”、入室抢劫等案件进行重点打击。加大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以及追缴赃款赃物的力度。 附件一: 广东高院就《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犯罪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2006年2月25日) 一、为什么要制定《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犯罪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今年1月28日,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犯罪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这一指导意见是在省委、政法委领导高度重视和直接领导下制定出台的。 近年来,抢劫、抢夺犯罪案件在我省持续高发,连续三年年均增长达17.37%,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成为人民群众的热点话题。对此,省委、省政府从构建和谐广东、当好排头兵高度,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多次召开全省性打击“双抢”犯罪工作会议,组织开展打击“双抢”犯罪的专项行动,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铲的措施,不断加大对“双抢”犯罪的打击力度。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共同制定、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犯罪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就是我省严厉打击和惩治“双抢”犯罪的具体行动。 二、目前,我省“双抢”犯罪形势如何?有何特点? 从司法统计数据上看,我省“双抢”犯罪形势依然严峻。 1.“双抢”犯罪分子的人数连续三年均超过全部刑事犯罪分子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中2003年为23751人,2004年为28391人,2005年为32465人,分别占同期犯罪分子总数的35.21%、36.30%、36.91%; 2.“双抢”犯罪案件的数量大,而且呈增长趋势,连续三年的增长率均在两位数以上。其中2003年为17739件,2004年为22125件,2005年为24437件,年平均增长率为17.37%; 3.抢夺犯罪案件的增长幅度连续三年都超过抢劫犯罪案件的增长幅度。其中抢夺犯罪案件,2003年为6415件,2004年为9450件,2005年9980件,2005年比2003年增长了55.57%。抢劫犯罪案件,2003年为11324件,2004年为12675件,2005年为14457件,2005年比2003年增长了27.67%; 4.未成年人犯“双抢”罪的人数连续三年大幅度增长,年平均增长率为38.54%。其中,2003年为2955人,2004年为4370人,2005年为5672人,分别占同期犯罪分子总数的12.44%、15.39%、17.47%。 5.女性犯罪比例较小且呈下降趋势。2003年女性实施双抢犯罪人数为425人,占总数的1.79%;2004年为416人,占总数的1.47%;2005年为374人,占总数的1.15%。呈逐年下降趋势。 6.犯罪手段呈多样化趋势,结伙犯罪较多。抢劫犯罪中,一般采用持刀威胁、殴打、胁迫等暴力方式。此外,还出现了冒充军警人员、以色相引诱、麻醉迷晕等其他方式;以租车为名将当事人引至预伏地点实施抢劫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在抢夺犯罪中,骑摩托车抢夺的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7.犯罪时间、地点呈扩散化趋势。以前,“双抢”犯罪多发生在夜晚、凌晨等时段和偏僻、路人稀少的路段。但现在,除上述时段和地点外,犯罪时段从晚上扩散到日间,犯罪地点也从偏僻路段延展到繁华大道上。这种扩散趋势尤其体现在抢夺犯罪方面,公众聚集地、大街等人口稠密、交通便利的地方已经成为抢夺犯罪的多发地点。 三、法院在严厉打击“双抢”犯罪中发挥了什么职能作用? 对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双抢”犯罪,全省法院一贯以来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有效地发挥审判职能,突出打击重点,依法惩处了一大批抢劫、抢夺的犯罪分子。2003年至2005年,全省法院共审理双抢案件64301件、96881人,共判处罪犯84607人,占所有刑事案件罪犯总数的36.22%。对双抢案件判处刑罚的重刑率高,比平均重刑率高出3.6个百分点。 其中,2003年全省法院共审理双抢案件17739件、27025人,判处罪犯23751人;其中,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2955人,占双抢罪犯总数的12.44%。 2004全省法院共审理双抢案件22125件、32943人,共判处罪犯28391人;其中,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4370人,占双抢罪犯总数的15.39%。 2005全省法院共审理双抢案件24437件、36913人,共判处罪犯32465人;其中,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5672人,占双抢罪犯总数的17.47%。 四、《指导意见》是如何出台的? 去年12月份,省法院就已根据省委政法委指示,着手进行了制定《指导意见》的调研准备工作。系统梳理了近年来颁布的打击“双抢”犯罪的司法解释和我省制定的相关指导意见等司法文件,对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还搜集和分析了近三年来我省“双抢”犯罪案件的审判情况和主要特点。此后,省委政法委还牵头召开了省公检法联席会议,共同分析我省“双抢”犯罪的实际情况,全面探讨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研究疑难问题的解决办法,布署落实制定《指导意见》的有关工作。我院作为主办单位,高度重视《指导意见》的起草制定工作,迅速组织力量抓紧起草《指导意见》,在前期的充分调研准备基础上,通过加班加点,以较快的速度拿出了《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经过征求我省公检两家机关的意见之后,对《指导意见》进行了多次的补充、完善,在省委的领导和公检两家机关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最终在今年1月28日由公检法三机关会签出台了《指导意见》。这份《指导意见》符合我省从重从快打击“双抢”犯罪的形势需要,是公检法三机关共同配合努力的结果,是共同智慧的结晶。 五、制定《指导意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指导意见》的制定始终坚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7月)、《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6月);我省公、检、法还结合实际,相继出台了《关于办理抢劫、抢夺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2001年9月)、《关于审理抢夺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2002年11月)。《刑法》及上述五个打击“双抢”的法律文件,是我们审理“双抢”犯罪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制定出台《指导意见》的重要法律依据。 《指导意见》是在《刑法》及上述文件的基础上和框架内草拟,所涉及的内容有法律及司法解释作为依据,并非是重新制定或超出现有法律规定的“新规定”。其内容不仅没有违反《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而且针对我省“双抢”犯罪的新特点,着重体现用足用够法律,从重从严惩处的精神,这在《指导意见》中对抢劫、抢夺犯罪的定性、情节、数额、次数、处刑上都有明确体现。切合我省实际,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现实性。例如,对于抢夺犯罪的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构成抢夺罪的数额标准是五百元到两千元,我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最低标准,确定了构成抢夺罪的数额标准为五百元,体现了从重从严打击“双抢”犯罪活动的精神。 六、《指导意见》有什么新特点? 《指导意见》共八条,概括起来,有三个亮点: 第一、《指导意见》针对当前我省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飞车抢夺”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在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凡是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只要具备七种情形之一的,就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这七种情形是: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夺取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财物并放任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4、驾驶车辆夺取财物过程中,将被害人拖倒或拖拉着行驶的;5、携带凶器并驾驶车辆抢夺的;6、驾驶车辆夺取财物后,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抗拒抓捕的;7、驾驶车辆夺取财物后,行为人为掩护同案人而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的。 该条规定主要是针对我省此类案件的多发性、危害的广泛性、法律适用的争议性而设置,以突出“飞车抢夺”案件与一般抢劫、抢夺的特殊性,更加明确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解决了“飞车抢夺”行为的定性区别问题,明确了对“飞车抢夺”中的部分情形应当以抢劫罪定罪。由于抢夺罪一般处以三年以下的刑罚,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而抢劫罪一般处以三年以上的刑罚,最高刑罚可以适用死刑,从而加大了对“飞车抢夺”的打击力度。 第二、《指导意见》是将现行的三个打击双抢犯罪的司法解释和我省法院制定的两个相关意见进行梳理和归纳的基础上提出的明确而系统的法律适用意见。内容明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解决了法律适用中的疑难和分歧问题,统一了量刑尺度,对从重从快打击“双抢”犯罪活动,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重要的指导作用。 第三、《指导意见》在内容上专门重申了打击“双抢”犯罪的刑事法律政策和司法原则。《指导意见》第七、八条规定了打击“双抢”犯罪活动的刑事法律政策和司法原则。 七、为什么《指导意见》中对“飞车抢夺”作了专门的规定? “飞车抢夺”,是指行为人驾驶机动车辆,主要是指驾驶摩托车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犯罪分子利用交通工具作案,机动性强,容易得手,活动比较猖獗,严重影响了我省社会治安和稳定,严重影响了我省作为经济强省、文化大省、法治社会、和谐广东的形象。因此,依法严惩“飞车抢夺”案件,是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犯罪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公安、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都高度重视,依法严惩。我省法院对犯罪事实中只要具有《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就会以抢劫罪定罪量刑,从重打击。 八、这个《指导意见》与我省先前制定的两个意见有什么不同? 2001年9月、2002年11月我省分别出台了《关于办理抢劫、抢夺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审理抢夺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今年出台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犯罪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不仅是对前两份意见的梳理和整合,而且进行了部分修改,是随着社会形势的迅速发展而及时做出的切合实际的调整和完善。它与前两个意见不同之处在于: 1.扩充了飞车抢夺以抢劫罪论处的特定情形。关于对“飞车抢夺”中的哪些行为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问题,我省原来的意见中只规定了四种情形,而新的《指导意见》则扩充为七种情形。其中前三种情形是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中规定的情形,后四种情形是参考我省前两个意见,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深入贯彻司法解释的精神,作出的补充和完善。 2.统一了我省抢夺罪的数额巨大和特别巨大的标准。先前的两个指导意见中是将全省划分成三类地区,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数额标准。而新的《指导意见》则将全省抢夺罪的数额标准作了统一:抢夺数额五百元以上不满一万元,为数额较大;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为数额巨大;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使全省的执法尺度得以统一。 3.规定了抢夺罪的八种从重处罚情节。这是我省原来意见中没有的。这一规定是在对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细化的基础上,作出的补充完善。体现了我省对打击抢夺犯罪的高度重视和从重打击的决心。 4.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明确并强调了抢劫罪的从重处罚情形以及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转化为抢劫罪的具体情形和标准,从而实现了统一理解和适用法律的目的。 5.专门而且明确地重申了打击“双抢”犯罪活动的刑事法律政策和司法原则。这是我省原来意见中没有的。宣告了我省打击“双抢”犯罪的明确态度和决心。 九、新的《指导意见》对飞车抢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如何定罪处罚? 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根据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0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十一条中规定,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显然,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这一规定对飞车抢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的情形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与先前的司法解释在定罪上的规定完全不同。因此,新的《指导意见》采纳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飞车抢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的情形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十、法院对未成年人双抢犯罪行为是否也从重打击? 2003年未成年人实施双抢犯罪人数为2955人,占双抢罪犯总数的12.44%;2004年为4370人,占总数的15.39%;2005年为5672人,占总数的17.47%。未成年人实施双抢犯罪的人数年平均增长率为38.54%。这些数字表明,未成年人双抢犯罪形势严峻,令人痛心。 基于未成年人年少无知,可塑性很强,既容易犯错误,也比较容易教育感化,而且我国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贯原则和政策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我国刑法也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今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重申了这一原则。因此,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双抢”犯罪案件时,不会片面强调从重打击,也不会片面强调从轻、减轻处罚,而是要实事求是,依法处罚,应当从轻、减轻的要给予从轻、减轻处罚;顽固不化、屡教不改的则坚决依法惩处,严厉打击。 十一、法院在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方面作了哪些具体工作和布署? 《指导意见》出台后,省法院已经做了和正在做的工作有: 第一、迅速传达和组织学习。我院不仅将《指导意见》迅速下发全省各级法院,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和参照执行,而且立即送呈本院每位院领导和审委会委员一份,并发给每位刑事审判人员人手一份。自上而下统一认识,参照执行。我院刑事审判业务庭还认真组织了专门学习,要求各位法官在办案当中要学好、用足法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决严厉打击“双抢”犯罪行为,为维护我省的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及时加强业务培训。我院在自身重视学习、贯彻《指导意见》之外,还对借调到我院办案的40名新同志进行业务培训,让他们及时掌握和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我院刑二庭还专门派员前往潮州等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授课,进行业务指导,统一认识,解答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将办案经验和指导思想当面传达给下级法院。 第三、加大宣传力度,广而告之,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形成严打“双抢”犯罪活动的社会氛围。 第四、继续保持与公安、检察机关的紧密联系和配合,及时解决打击“双抢”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通过与公安、检察机关的经常联系,共同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沟通,交流经验,统一认识,及时依法解决“双抢”犯罪案件疑难问题和新情况,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犯罪,为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不懈地发挥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 附件二: 我省“两抢”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伍江抢劫同事并杀人碎尸案 被告人伍江与被害人周某是东莞创力五金厂的同事,2004年8月19日下午,两人相约到深圳玩,晚上分别租住在东莞市企石镇振华工业区鸿福楼409房和408房。当晚,伍江向周某借钱遭到拒绝。伍江便萌生了抢劫周国财物的念头。次日早上8时许,伍江趁周某上洗手间之机,从身后捂住周的嘴,并持小刀架住周的颈部,要其交出钱来,周拒绝并反抗,伍江便用小刀捅了周某颈部一刀,致周某倒地死亡。伍江在周某的身上搜得人民币7600元。为毁尸灭迹,伍江买来工具将周某碎尸,将部分碎尸和工具扔进江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江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伍江抢劫中致人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又将被害人的尸体肢解后丢弃,情节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判决被告人伍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二:被告人梁昌艺抢劫卖淫女案 2003年6月17日晚,被告人梁昌艺预谋抢劫卖淫女的钱,携带水果刀,伙同梁昌明(另案处理)在东莞市厚街镇河田祠边村寻找作案目标。23时许,两人在祠边村二巷遇到黎某菊、黎某娥,梁昌艺不满其中一人此前收其20元嫖资,后又将其赶走,即拔出水果刀威胁她们交出20元,两被害人大声呼救,梁昌艺朝黎某菊的胸部刺一刀,又朝黎某娥的胸部刺三刀,并抢走人民币20元,黎某娥的丈夫闻声赶到,梁昌艺即逃离现场。两被害人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梁昌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械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抢劫中致二人死亡,情节、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梁昌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三:被告人谭金龙入户盗窃转化抢劫案 2004年4月1日上午,被告人谭金龙与同案人韦连(另案处理)密谋盗窃,准备了作案工具,选定了作案目标。次日凌晨2时许,两人携带作案工具,窜到佛山市顺德区北 镇槎涌村大石桥路横仁坊20号,由韦连在楼下看风,谭金龙爬上二楼阳台,撬开窗户后进入被害人郑某某、冯某某的住宅实施盗窃。被告人谭金龙在屋内搜寻财物时,被郑、冯二人发现,双方扭打在一起。被告人谭金龙用螺丝刀向郑的身体乱刺,致郑倒地后跳楼逃跑,后被赶来的治安队员抓获。郑后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外,被告人谭金龙还参与盗窃四次,盗窃财物价值368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金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在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依法判决被告人谭金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四:被告人阙波等人施迷药抢劫案 被告人阙波、宾红波、韦玉洁因无生活费而密谋用“三唑仑”迷晕人后再掠去财物的方法抢劫韦玉洁前工友罗某某。 2004年4月8日,韦玉洁诱骗罗某某出厂,当晚住在韦玉洁等人租住的住房里。阙波、宾红波、韦玉洁让罗某某喝下了含有“三唑仑”的饮料,趁罗香兰被迷晕后,搜走罗身上的人民币974元。阙波、宾红波和韦玉洁认为钱太少,又以出资合伙开服装店为由,诱骗罗某某再带钱来。 罗某某4月10日晚从银行取出存款人民币4000元,当晚带款来到三被告人的住处。阙波、宾红波二人在罗某某的饮料里投放了“三唑仑”。但罗一直没有喝下该饮料。宾红波和韦玉洁借故离开,留下阙波在房内伺机动手作案。11日凌晨,阙波采取勒颈的手段将罗杀死。11日早上,阙波将杀死罗某某一事告知宾红波、韦玉洁二人。随后,阙波、宾红波二人将尸体藏在床底,携带抢得的4000元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阙波、宾红波、韦玉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三唑仑”迷晕被害人罗某某,两次共抢劫人民币4974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阙波超出三被告人事先商量的主观犯意,在抢劫过程中杀害被害人,应独自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负责。依法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阙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韦玉洁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宾红波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五:被告人朱小毛等人抢劫摩托车致人死亡案 2003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朱小毛、陈龙木在广州市海珠广场附近以租乘被害人林某某摩托车为名,欺骗林某某前往海珠区大塘村,当车行至海珠区红卫新村中华大街时,朱小毛、陈龙木对林某某实施抢劫,遭到反抗。朱小毛便拔出携带的弹簧刀朝林某某的胸、腹部连捅数刀,致林某某死亡。两被告人抢走林某某现金人民币170多元及移动电话机1部。 1998年10月3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朱小毛与同案人王冬平、方春华(另案处理),在江西省乐平市张家桥附近,以同样手法抢劫被害人袁某某,持匕首刺伤袁某某背部、大腿,属轻微伤甲级,抢走袁某某两轮摩托车1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小毛、陈龙木,结伙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朱小毛是直接致人死亡的凶手,陈龙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法认定被告人朱小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龙木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六:被告人刘龙海飞车抢夺、抢劫案 抢夺犯罪 2005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刘龙海伙同一男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与绿景路交界处,趁被害人石某不备,抢走其价值1395元的NEC牌N700型手机1台。 抢劫犯罪 2005年5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刘龙海伙同一男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到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与影荫路交界处,趁被害人霍某某不备,坐在摩托车后座的被告人刘龙海用手夺取霍惠梅的手袋(内有人民币640元、港币750元和价值765元的诺基亚牌6100型手机1台等物)。霍某某发现后紧抓手袋不放并大声呼救,被告人刘龙海将霍某某拉倒在地并拖行了约2米致手臂受伤,后因霍某某的丈夫及时赶到,被告人刘龙海被迫放手并逃跑,在逃跑过程被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龙海为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趁人不备,夺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刘龙海还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方法劫取私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了抢劫罪。被告人刘龙海已经着手实行抢劫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龙海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龙海利用行驶中的机动车辆抢夺,应当从重处罚。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龙海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总和刑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七:被告人王睿飞车抢夺转化为抢劫案 2004年6月9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王睿伙同另二名男子(均在逃)骑一辆女装摩托车窜到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民生路伺机抢夺,当三人经过彩虹商店时,趁被害人郑某某不备,抢走其放在腿上的布包(布包价值人民币40元,内有人民币170元,英语书2本,价值人民币20元)后向下村逃跑,被害人立即驾驶摩托车追赶,在下村的联防队员闻讯后迅速追赶,王睿等人为抗拒抓捕,驱车撞击堵截的联防队员致一人受轻伤,王睿驾驶的摩托车也摔倒在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睿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抢夺财物后,为逃避抓捕,驾驶摩托车撞向参与抓捕的治安队员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睿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八:被告人陶智军飞车抢夺案 2005年7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陶智军乘坐莫春文(另案处理)驾驶的摩托车行至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樵旧路良教路段时,见被害人黄某某驾驶一辆女装摩托车搭着女友叶某某在前面行驶,黄绍文脖子上戴着一条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092元),陶智军二人趁被害人不备,突然加速靠近,由陶智军伸手扯断黄某某脖子上的项链。得手后,向乐从镇城区方向逃跑,被害人紧追不舍,最后将陶智军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智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结伙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陶智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陶智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