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 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劳社发[2009]8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一日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第四条 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省直属企业、部队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复文件报送企业登记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见附件一),写明岗位(工种)的职能、特点和申请理由。 (二)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章制度。实施方案及规章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并提交公示反馈意见。 (三)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名册及职工签名表(见附件二)。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五)实行期满需再次申请的企业,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施情况。 (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实际需要,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一)申请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 (二)申请实行以季、半年或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报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实地核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工作时间、考勤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工资分配制度及支付情况; (二)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人员工作岗位和工时安排等情况; (三)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意见。 企业和劳动者应当对审查工作予以配合,据实提供材料。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决定。如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时间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从补齐之日起计算。 批准决定中应当包含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名称、实行时间、综合计算工时计算周期、执行中的注意事项,并可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对劳动者日或周工作时限作出具体规定。每次批准实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九条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决定在单位内公示,明确实行的工种及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不得混岗混员、擅自扩大实行范围。 企业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其他考核标准,合理安排劳动者休息。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应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计发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登记存档制度。登记存档内容应包括实行人员、岗位、实行时间、综合计算工时计算周期、综合计算工时考勤记录,并应经劳动者签名确认。档案应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监督检查,建立企业执行工时情况定期检查和信息公布制度,并将企业执行工时制度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监督机制。对于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开始施行。已批准实行但没有规定实行期限的企业,应在本办法发出之日起60日内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附件1 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单位名称 | | 单位类型 | | 单位地址 | | 主管部门 | | 职工总数 | | 实施人数 | | 实施区域 | | 邮 编 |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岗位名称 | 岗 位 职 能 | 申请工时 | 申 请 理 由 | 人数 | | | | | | | | | | | | | | | | 单位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 单位工会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 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
备注:1、“申请工时”栏按申请工时的类别填写“不定时”或“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工时”。 2、如企业未组建工会,则需另纸提供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意见。 附件2 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签名表 单位(公章): 序号 | 姓名 | 工作岗位 | 工时类型 | 方案及规章制度反馈意见 | 职工签名 | 劳动合同编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方案及规章制度反馈意见”栏由职工对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及相关规章制度表示同意与否,填写“同意/不同意”。 关于对江苏淮安苏食肉品有限公司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 淮劳社发[2010]4 号 淮安苏食肉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 [2006]16号)的规定,针对你公司经营特点,同意你公司的生猪加工部、品质控制部、冰鲜鸡加工部、验收班、后勤、财务等工作岗位的196名职工实行以年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原料采购员、储运部、零售部(推销员)等岗位的52名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你公司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时,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或其它考核标准,劳动者全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如超过国家规定工作时间的,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为由,任意延长劳动者的劳动时间。 四、经批准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有效期限为一年,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 一 年一月六日 企业如何实行综合结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不定时工作制是指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其特点是与法定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一、综合计算不定时工作制适用的用人单位范围: 只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单位,其他用人单位不适用。 二、可以实行综合计算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范围: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工作制不受《劳动法》第36条、第38条关于标准工作时间和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规定的限制。但是受以下限制: 1、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2)企业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工作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 2、对于第三级(含)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这是对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工作制在工作时间上的唯一限制。 四、综合计算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1、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三批取消审批事项的通知》[2001.1.27]第十项第3点规定,福建省已经取消“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 因此,福建省内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需要履行审批手续,但是企业为避免引起加班争议,应当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进行明确规定哪些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 五、综合计算不定时工作制的延长工作时间的认定。 1、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支付工资(按照150%标准);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劳动按照《劳动法》第44条(三)300%支付工资。同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备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工作制的加班工资只有150%、300%两个标准,没有200%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包括加点和周休息日加班)按150%支付工资报酬; (2)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不论是否为延长工作时间,均按300%支付工资报酬。 2、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月、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日轮班工作的,应视为正常工作时间,企业无需履行延长工作时间的手续,但是在法定休假日轮班在劳动报酬上应当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处理。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部发[1994]503号 颁布时间:1994.12.14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实行计件工资制支付加班费 来源:未知 时间:2010-07-27 2008年9月27日15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司长邱小平和法规司副司长芮立新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落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网友在线交流。 第一,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在完成计件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企业也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第二,劳动定额标准应当合法。我国《劳动法》第37条规定:“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发布日期: 2009-04-09 靖江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转发 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靖劳社[2009]44号 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时制度的管理,维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做好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工作,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薪[2006]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正确认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作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是特定行业、特定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所采取的工时制度,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特殊措施。用人单位应正确认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作用,严格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有关规定。 二、加强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管理。一是按规定申报。符合省厅16号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特殊需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填写《靖江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见附件),携带有关材料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我局批准后方可实施。二是充分征求工会和职工意见。企业申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请示、申报表及实施方案等材料,应充分征求本企业工会和职工(尤其是申报特殊工时制度涉及到的职工)意见,工会应将收集到的职工意见与企业进行协商;未建工会的企业,应由职工推举的代表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职工推举的代表应不少于10人,其中申报工时涉及到的岗位、工种的职工应占2/3以上,推举的职工代表应经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对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和劳动者提出的合理意见,企业应当采纳。同时企业应将申报材料和实施方案在企业内公示五天。三是做好企业内部协商处理工作。在具体执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过程中,企业和工会(或职工代表)应明确专门人员定期对工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双方应共同研究,协商处理。四是做好书面报告备查工作。企业的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批准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执行期满,应由企业、工会双方对整个周期执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工时执行情况、加班加点及工资支付情况、职工集中休息情况等。五是健全劳动考勤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考勤应清晰、准确,职工有加点情形的应记录到加点数,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企业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劳动者出勤记录。 三、严格实行工时行政审批制度。我局在受理企业申请后,对照国家有关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要求、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对企业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为名,实质是违反国家规定,计算周期内总工作时间超过国家最高限额标准,侵害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我局将不予批准实行。对执行期满企业再次申请的,除填报《靖江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及实施方案等申请材料外,应提供上期工时执行情况的自我评估报告。 四、强化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并不意味着企业因此可以任意加班加点、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需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我局将会同工会、经贸委、企业家协会将企业工时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不断完善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管理办法,规范有关工时行政审批实施程序制度,完善申请、决定、送达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规程,加强对已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企业工时制度管理。各劳动保障所要加强对辖区内企业执行工时制度情况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违反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经查实的予以严肃处理,切实维护职工休息休假合法权益,确保企业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附:靖江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二OO九年五月八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 文号:苏劳社劳薪[2006]16号 发布时间:2006-10-31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加强工时制度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事先与职工协商一致。 企业应当建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的登记存档制度,书面记载职工的姓名、工作岗位。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 (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五)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劳动者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结算周期与企业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致的,应以终止、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的时间。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一)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二)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 (三)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 1、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 2、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 3、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4、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 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一)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 (二)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三)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四)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五)实际用人企业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由实际用人企业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但申请前应征得劳动力派遣单位的同意。 企业制订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向职工公示五个工作日,并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开展集体协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工会组织和职工的意见。对提出的合理意见,企业应当采纳。 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当如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 (一)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请示和申报表(见附件一);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职工数量、实施周期、申请期限、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办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 (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的书面意见以及公示情况的报告; (五)实施周期期满企业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六)实际用人企业申请岗位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的,应当提供劳动力派遣单位的书面意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理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同一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涉及两个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辖区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省属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中央驻江苏企业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执行。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等多种方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二十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县(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二年。需要超过二年的,当报请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但不得超过三年。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出具书面批复,载明企业名称、工种岗位、实施周期、实行期限、批准机关名称及印鉴等。 企业应当及时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布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按照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的实施方案和国家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各项要求,进行安排落实,合理确定劳动定额,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企业不得任意扩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更不得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为名,随意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不支付职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组织或者职工对企业违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依法核实、处理。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的监管工作。依法对企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布,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对屡次违规或不及时整改的企业,可不再批准实行。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统计报告制度,认真填写《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二),以半年为周期,将审批情况分别在1月10日、7月10日之前上报给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没有规定实行期限的企业,应在60日内按本通知要求重新申报。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00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对大丰市锐奇曼制衣有限公司所有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大劳社监〔2009〕16号 索引号:JC212D0100200916 生成日期: 2009年07月15日 大丰市锐奇曼制衣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所有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你公司所有员工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促进你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苏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针对你公司经营受市场因素影响的情况,同意你公司对所有员工实行以年为周期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员工,其年度平均工作时间应与法定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同时,日工作的最高时数不得超过法律规定。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为:管理人员、后勤人员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为:缝纫工、辅助工、裁剪工、验片工、整烫工、包装工、检验工等。 三、你公司上述岗位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你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需要延时工作的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同意。 五、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照《劳动法》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六、你公司所有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期限为:二○○九年七月一日至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 七、自本批复之日起,须将本单位实行综合计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向全体职工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后可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及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同时做好员工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妥善保管以便备查。 特此批复。 大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