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四)强奸罪 47.强奸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强奸妇女2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 对同一女女多次强奸的,每增加一次,基准刑增加一年。 48.轮奸妇女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轮奸妇女增加1人,基准刑增加二年;轮奸妇女增加1次,基准刑增加二年;情节特别恶劣的,处无期徒刑、列刑。 强奸妇女3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强奸妇女增加1人,基准刑增加一年。情节特别恶劣的,处无期徒刑、列刑。 强奸妇女,致被害人重伤或精神失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四年,情节特别恶劣的,处无期徒刑、列刑。 强奸妇女,致被害人死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情节特别恶劣的,处无期徒刑、列刑。 强奸妇女,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 49.奸淫幼女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被害人年龄每减少两岁,对被告人再曾加基准刑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