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2010年广州市民事审判工作资料-------婚姻家庭案件部分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专家服务网  发布时间:2011-10-03 22:34:02   阅读:
 
第四部分  婚姻家庭条件
 
一、离婚案件被告系服刑人员,如果被告已作书面答辩且案情较为简单,能否不到监狱开庭?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们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因此,对于正在服刑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可允许其通过书面方式发表意见,但为了确保书面意见的真实性,应由监狱机关对其来源加以证明。
二、儿女探视权问题,如当事人未提出,法官是否要释明?
答:为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庭审中应当就探视权是否一并处理征询当事人意见。在当事人要求处理的情况下,应一并予以调处。
三、离婚纠纷当事人申请调查银行存款的,法官能否限定期限,超过该期限提交银行账号的,不予调查?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的,应当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
四、双方在庭审中均确认有二个子女,但无提交小孩的出生证和户口本,可否认定有二个婚生子女并处理抚养问题?
答:有关子女身份的认定,不能仅凭当事人的自认就予以确认,而应要求当事人提供出生证、户口本或医学鉴定(如亲子鉴定)结论等证据加以证实,否则不予认定。
五、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期限,表述为“直至十八周岁时止”,还是“直至独立生活时止”?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结合上述规定,从便于执行出发,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宜表述为“直至十八周岁时止”。
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如果先有第三人与夫妻一方进行的债务诉讼,后有夫妻离婚诉讼,那么离婚诉讼中对于已经确认的债务如何认定?
答:第三人与夫妻一方进行的债务诉讼仅是确认债务成立,对于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在离婚诉讼中审查。法院只有在主张债务为共同债务的一方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交相应证据证实的情况下,才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该债务仅为其个人债务。
七、夫妻共同的财产(存款、股票、基金等),分割财产计算的期限是以离婚前一年还是半年财产的状况为标准计算?存款、股票、基金等进出频繁,或已销户,如何确定?
答:离婚诉讼分割的应是离婚时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当事人出现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等情形时,宜应以夫妻关系明显恶化或因感情不和分居或起诉离婚前一年作为分割财产的计算期限。对于在上述期间提取大额存款以及通过转让股票、赎回基金等获得大额款项的一方,应要求其就款项的去向作出合理解释。
八、婚前存款在婚后多次转存,或婚前房屋,在婚后出售后又用作其他投资,是否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处理该问题应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确定。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财产来源于其婚前财产,可认定为个人婚前财产,但该财产的婚后收益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九、双方没有离婚,能否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离婚,未离婚就要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十、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购买房产并登记为夫妻共有,离婚时处分房产是否应将一方婚前财产的出资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答: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购买房产,且房产登记为夫妻共有的,应视为夫妻双方对该婚前个人财产达成新的约定,故对于购房出资,不宜再作为婚前个人财产处理。
十一、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判决分割?一是判归一方,由一方即时补偿给另一方;而是判归一方,由一方在具备提取条件时补偿给另一方。
答:同意第一种意见。对于一方当事人名下的公积金,法院应判决公积金归其所有,并由其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相应补偿。
十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揭房屋的处理是分割使用还是判决所有权归属?
答:应审查该房产有无确权,如已确权,则分割的是所有权;否则,应作分割使用权处理。
十三、对于领有《宅基地使用权证》或《集体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在离婚案件中应判决“归原告(被告)使用”还是“归原告(被告)所有”?
答:《宅基地使用权证》由人民政府发放。对城中村的集体土地房屋,现在市房管部门开始陆续发放《集体房屋所有权证》,该类房屋与宅基地房屋均属于限制流通物,依法只能在同一农村集体成员中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由政府部门予以调处,不属于人民法院调处的范围。因此,对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只判决房屋使用权,而不应判决房屋所有权为宜。
十四、同居期间签订协议,如不结婚就由对方赔偿,或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对方不再结婚就给付多少款项,如何处理?
答:《婚姻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上述协议限制了婚姻自由,应认定为无效。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