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判决后能否再提起劳动仲裁申诉等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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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8-02-17

【实施日期】 1998-2-17

【发 号】 粤劳关函〔199861

 汕尾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判决后能否再提起劳动仲裁申诉等问题的请示》( 劳仲〔1997085)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15)的规定 ,你市盐务局职工陈平因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有在人民法院对劳 动争议进行审理,或者对劳动争议实体内容作出调解、裁定或判决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才不予受理。
从来函所提供的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的内容看,该法院未对劳动争 议实体进行审理,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受理此宗劳动争议案。
   
关于陈平人身伤害是否属工伤的问题,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 1996266)第八条第()款规定,若陈平确属履行职责,造成人身伤害,并取证确凿, 应认定为工伤。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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