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及八个配套实施办法,结合我庭实际,制定本意见。 【庭审公开】 第一条 开庭审理案件除具有下列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外,一律公开进行: (一) 涉及国家秘密; (二) 涉及个人隐私; (三)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 (四) 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第二条 二审刑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辩护人做无罪辩解、辩护,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开庭的上诉案件; (三)二审期间出现新事实、新证据,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上诉案件; (四)省检察院支持抗诉的案件; (五)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三条 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行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开庭公告除了用书面方式发布以外,也可以通过本院门户网站等渠道发布。 第四条 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允许社会公众、新闻记者旁听、报道。对于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或者有关方面关注的案件,可以邀请上述机关、单位派员旁听庭审。 第五条 对于社会公众关注、有重大影响或者有法制教育意义的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可进行庭审直播;对于案件事实清楚、关键证据采信及适用法律争议不大,且具备远程视频开庭或提讯条件的案件可以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或提讯。 远程视频开庭、视频提讯按照我院《远程视频开庭操作规程(试行)》和《远程视频提讯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进行。 各合议庭每年进行视频开庭的案件不得少于两件;除主管副庭长同意的以外,被告人认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均实行远程视频提讯。 第六条 庭审直播实行一案一审核制度,按以下程序办理: (1)合议庭对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案件,认为可以进行庭审直播的,按规定填写《案件庭审直播申请表》,附案件诉讼文书,层报审判长、主管副庭长审批。 (2)经主管副庭长审批同意的,报主管副院长审批同意后送交宣传处; (3)经宣传处统筹安排并报主管宣传工作副院长审批同意后,合议庭应当确定开庭时间并与宣传处负责同志协调做好庭前相关准备工作。 (4)合议庭应当在送达开庭通知、传唤(或提押)当事人时将进行庭审直播的决定告知检察机关及当事人。检察机关、当事人提出异议并有正当理由的,不得进行庭审直播。 第七条 决定进行庭审直播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将案件的基本情况、开庭时间、直播方式等信息通过本院立案信访窗口、门户网站等渠道提前公告。 【审限公开】 第八条 二审审理上诉、抗诉案件的期限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案件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审限内审结,需要延长审限的,承办法官应当在审限届满七日前填写《申请延长审限审批表》,报主管副庭长审核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批,同时通过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办理延长审限审批手续。 延长审限的情况、原因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当事人。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二十日内,将案卷材料交收发室报送最高人民法院。 第九条 以下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1)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2)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期间; (3)检察人员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4)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的期间; (5)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6)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管辖争议的期间; (7)中止审理的期间; (8)其他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可以不计入审限的期间。 案件具有上列不计入审限情形的,承办法官应将不计入审限的期间的起止时间如实录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报主管副庭长审核确认后,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审批。经审判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上列期间不计入审限。 不计入审限的情况、原因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当事人。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对于超审限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将超审限的原因和拟结案日期书面报告主管副庭长、主管副院长和审判管理办公室,接受院审判管理部门的相应处理。 【审务公开】 第十条 案件提交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讨论之前,合议庭应当书面公布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委员名单,并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委员回避的,合议庭应当要求其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并提交证明材料,并及时呈报院长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的裁判,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参加讨论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 第十二条 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发现有必要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拟制司法建议,呈报副庭长、庭长、副院长审批。 【裁判文书公开】 第十三条 本庭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通过本院门户网站在互联网上予以公开。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二)判处死刑的案件; (三)当事人明确请求不在互联网公布并有正当理由,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案件。 第十四条 上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的原则。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电子版应与送达的正式裁判文书文本一致。用于上网的裁判文书应由合议庭审判长审核并经主管副庭长同意。 在送达裁判文书时应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事宜,当事人明确请求不在互联网公布的,应当书面提出意见。经审核认为理由正当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第十五条 承办法官对应当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中当事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帐号和证人、被害人的姓名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一)案件中涉及证人、被害人及未成年当事人的姓名,一律用“姓氏+某某”的方式替换,同一裁判文书中姓氏有重复的,以“姓氏一+某某”、“姓氏二+某某”的形式替代。证人、被害人的家庭地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帐号等个人信息一律隐去。 (二)案件涉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保留其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信息可隐去。 (三)涉及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内容,相应部分应当进行技术处理。 第十六条 对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承办法官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十日内将裁判文书电子版交庭办登记备案,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 庭办安排专人负责生效裁判文书公开事宜,对合议庭每月报结的案件逐一审查,发现应当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应及时催告承办法官报送经过相应技术处理的裁判文书电子版,并在十日内逐案上传本院门户网站。 第十七条 发现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有笔误的,不得直接进行更改,应由合议庭作出补正裁定,并按上列规定上网公开。补正裁定发布在裁判文书的下方,以保障裁判文书的完整性。 第十八条 各合议庭文书在互联网公布情况将每月在本庭内网公布一次。 【案例新闻报送】 第十九条 各合议庭应组织好案例报送推选,每季度至少向庭办报送1件典型案例,各承办法官亦可自行选取案例向重要刊物和报纸投稿。 第二十条 各合议庭可将优秀裁判文书以及公开开庭情况、办案取得良好效果的情况形成文字或照片,登载到我庭内网相关栏目,每个季度登载材料不少于1篇。 以上规定自发布日起施行。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本院司法公开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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