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下列案件和事务由执行法官审批:
1、执行通知书;
2、财产报告令;
3、查询及委托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法律文书或公函;
4、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财产的法律文书;
5、扣划被执行人存款及截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至本院代管款账户的法律文书;
6、查封、处置拍卖公告,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公告或通知;
7、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多个案件参与财产分配;
8、执行费计算收取;
9、评估、拍卖和产权变更费用的支付;
10、拍卖保证金的退付;
11、一次性从法院账户划付代管款人民币200万元以下;
12、经庭长、副庭长审批通过报告或请示,据此需制作的法律文书;
13、执行完毕的结案审批;
14、除由庭长、副庭长审批之外的其他文书。
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和事务由执行实施庭庭长、副庭长审批:
1、解除查封、扣划、冻结的报告;
2、银行扣划或截留提取收入到法院代管款账户之外账户的法律文书;
3、委托中介机构对涉案财产评估、审计、鉴定拍卖的报告;
4、委托执行;
5、对涉案财产过户的报告;
6、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报告;
7、已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决定是否恢复执行;
8、一次性从法院账户划付代管款人民币200万元至500万以下;
9、其他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行为或报告;
10、行为执行案件法律文书;
11、终结执行、退案、驳回执行申请、不予执行的报告;
12、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执行完毕案件外的结案审批;
13、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的报告;
14、经院长授权,扣除执行案件期限。